作者swami (小七)
看板Lambda
標題台大浪達社組織章程
時間Thu Apr 14 20:31:23 2005
國立台灣大學浪達社(λ)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一條:為尊重人權,探討女同性戀文化,確立健康正面人格,乃成立本社。
本社全稱為台大浪達社。
第二條:凡對女同性戀文化有興趣之台大學生,均可加入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條:社員有參加本社活動,出席社員大會及分享社內資源之權利。
第四條:社員有繳納社費,服從社員大會決議及遵守章程之義務。
第貳章:社員大會
第五條:本社設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之權力機關。凡影響社員權利義務之事
務,均需經過大會之決議。
第六條: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但社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社員連署,得臨
時召開之。
第參章:組織
第七條:本社置社長一人,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各部門處理事務。
第八條:本社設下列各部門
1.學術部- 推動、處理本社之學術活動及文化工作。
2.活動部- 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統籌規劃、執行。
3.公關部- 負責處理本社一切對外事宜。
4.宣傳部- 負責本社活動之文書及宣傳工作。
5.財務部- 處理社內財務及其它庶務事項。
第九條:選舉方式及任期
1.社長、各部部長任期均為半年,由每學期第一次社員大會改選之。
2.前項改選應遵循民主程序,以多數決方式產生之。
3.社長若因故無法執行完任期之職責,則由監事召開社員大會重新
選舉之。
第十條:監事
1.本社設監事一人,由社長提名,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
上表決通過任命之。
2.監事負責監督幹部事務之執行及社內財產收支之狀況,並得以代
理社長召開社員大會。
第肆章:解散
第十一條:本社得於社員大會,以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十二條:本社解散後,關於財產之清算,由社長為之,其清算之職務與程
序,依民法之規定。
第十三條:前項財產清算完畢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依大會的決定。
第伍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為本社最高之指導原則,任何決議與之牴觸者無效。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社員總數二分之一投票通過後實施之。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社員總數三分之一提議,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投
票通過。
2.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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