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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物之瑕疵或權利之瑕疵發生於買賣契約締結後者,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對於瑕 疵擔保規定的適用有無影響? 二、民法第六百三十六條規定「運送人因運送人之僱用人或其所委託為運送之人有 過失,而致喪失、毀損或遲到者,運送人應負責任。」本次修正將該條刪除。 試問其刪除對於運送人應負之責任會產生哪些影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Charlie.m4.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