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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知名媒體工作者甲男與乙男是同性戀,經相戀多年後結婚,其婚禮甚 為盛大,不僅賓客盈門,市長也趕來證婚,媒體當然也樂得廣為報導,譽為美 事一樁‧不料婚後一年,乙發現甲與第三者發生不倫之戀而要求與甲離婚,甲 不允,乙乃根據民法§1052 Ⅰ 向法院請求離婚,並請求甲支付贍養費(民法 ꄱ1057),及賠償因判決離婚所受損害(民法§1056)。法院綜合民法§§972、973 、980諸條的規定,認為一男一女之結合才符合婚姻要件,遂以甲乙根本不具婚 姻關係,無婚可離為理由,駁回乙之請求‧乙鍥而不捨,經上訴到最高法院敗 訴確定後,認為確定判決所根據之前揭不承認同性婚之民法規定違憲,乃向大 法官聲請釋憲‧如果你(妳)是大法官,你(妳)將如何決定?(25%) (二)在野黨立法委員知悉此事,認為不承認同性婚的民法規定確實違憲,乃 主動提案修正前揭民法規定,惟執政黨委員不認為民法現行規定違憲,兩黨委 員激辯不下,經協商取得共識,先由在野黨委員就現行法是否違憲向大法官聲 請解釋,而後再議‧試問,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3,三分之一以上在野黨 立委應以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 法?或其釋憲之聲請根本就不合法?(25%) 二、為抗議北約誤炸南聯貝爾格勒中國大使館,以知名人道主義作家陳某為首 的數名統派人士乃至美國在台協會示威,除呼喊反美口號,並當場焚燒美國國 旗洩恨,之後轉移至附近的麥當勞,在店門口外以麥克風呼籲國人要愛國,拒 吃美帝麥當勞,不要做美帝走狗‧有的客人不理其呼籲,嘀咕了幾句「莫名其 妙」,依然入內消費,但也有不少客人怕惹麻煩,而改變念頭,走避他處消費ꄊ店經理發現影響生意,乃請其勿妨礙顧客上門,陳某等不從,悲憤答以其並未 阻撓顧客,只是以言論喚醒大家的愛國心而已‧試問: (一)美國在台協會以陳某等人行為觸犯中華民國刑法§118侮辱外國國旗罪, 請求我國檢警機關追訴其犯行‧陳某等經起訴並判處罰金一百元確定後,乃向 大法官聲請解釋,請求宣告刑法§118違憲‧試問其聲請是否有理由?(25%) (二)台灣麥當勞公司以陳某等之行為構成§184Ⅰ後段之侵權行為,乃向法 院提起訴訟,請求陳某等賠償其因顧客流失所造成的財產上的損失,陳某等則以 言論自由抗辯之。試問,麥當勞公司的請求是否有理?(25%) ※刑法§118:「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侮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得參考法典 -- 謙謙的手快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teresa.g2.nt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