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建一別墅,名陶藝家乙製作十大塊彩繪瓷瑼供為別墅之牆壁及地板之用,
惟甲和乙約定,該十塊瓷磚之所有權仍為乙所有,一旦該屋有所改建或出賣,
甲應同意乙取回十塊瓷磚,十年之後,甲因無法清償以別墅為抵押向丙所舉之
債務,丙仍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在法院扣押該別墅之前,甲乙僱工順利將該十塊
瓷磚取下,問:
(一)該十塊彩繪瓷磚之所有權,究竟應歸何人所有??
(二)若該十塊彩繪瓷磚之所有權應歸甲所有,則法院實行抵押權之效力是否
亦及於該一塊瓷磚?
二.甲欠A龐大債務,基於逃債將所有房屋及一大片土地通謀虛偽地登記為乙所有後,
即亡命海外,三年後乙死亡,不知其情之乙子丙,於辦妥繼承登記之後,以該房地向
丁銀行貸得款項,將該房屋整修一新,並另在空地上另建一新屋登記為自己所有,
全部工程完峻後,即全部租予戊使用,月租二十萬,而戊以自己需要則另行搭建偏房
,甲流亡十五年後,知A己死,乃匆匆回國對丙請求塗銷登記、拆除所建房屋,並繳還
由戊按月給付達十二年之租金,另對戊主張應返還所占房地,但丙丁戊以自己均係
善意第三人而嚴予拒絕,間本案甲之主張是否於法有據?乙丁戊又可如何依法對甲
為如何之主張?
三.甲乙共有一價值五百萬之土地,各有應有部份二分之一,共有期間甲以其應有部份,
及第三人A值一千萬之土地,為丙設定抵押權,自丙貸得一千萬元,惟其後甲之債務經
丙同意全部由丁承擔,而甲乙共有之土地亦進行分割,土地由乙取得全部,甲則自乙
處取得現金二百五十萬元,問:
(一)本案甲是否仍可為物上保證人?丙是否可就甲所取得之二百五十萬元實行抵押
權?
(二)甲之債務既由丁全部承擔,則丙對A之抵押權是否即因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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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的替代因素是什麼? 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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