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聯合財產關係之消滅原因為何?上開關係消滅時,該聯合財產如何處理?
又,具備何種要件,夫妻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試分論之。
二、兩願離婚有無撤銷、無效或不成立之原因?我民法第一零五二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離婚原因,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有無關係?試分別說明之。
三、甲男與乙女未婚而同居,乙女因此先後生有A子、B女,但甲僅對A為撫育,其後
甲與乙終止同居關係而與丙女結婚。丙女於婚前已另與丁男同居而生有C女,並
單獨收養D男。甲、丙結婚後隨即共同收養E男,一年後丙又生F女。試問:(一)
A、B、C、D、E、F相互間是否為親屬?(二)A、F是否應受近親不得結婚之限制?
四、甲男於民國(下同)七十七年六月一日脅迫乙女與其訂婚,訂婚後不久,甲、乙
隨即同居。乙於七十八年十月六日生一女A,甲對A為認領之表示,但未辦理認領
登記。甲於八十年一月至八十四年十二月因犯罪在監服刑;乙於八十三年五月一
日生一子B;甲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又與乙繼續同居,對乙之生子B未為任何之
表示。甲、乙於八十六年二月二日結婚,乙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生子C。乙於八
十七年一月十日脅迫甲認領B,經辦理認領登記,但甲又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對乙為
撤銷認領B之表示。甲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因車禍而死亡。試問A、B、C得否以其
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繼承甲之遺產?
每題各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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