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Affair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乙將自有土地以不定期租賃方式出租於甲,供其建造二層洋房居住,但甲自己卻有 林地和林木.十年後,甲立遺囑曰:『洋房一、二樓所有權分由A子、B子繼承,林地 和林木則各由B子及A子繼承。』甲死亡後,A、B遵遺囑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但乙卻向A、B主張拆屋還地,而B於林地登記於自己所有後,卻將所有林木出售於 第三人丙,B並自丙處收受全部之價金,問: (一)本案乙對A、B主張拆屋還地,是否於法有據? (二)B將林木出售於丙,A是否可以自己係所有人對丙有所抗辯? 二.甲有未經登記之旱地,民國五十年將之出賣於不具自耕農身份之乙,乙並未將該土 地登記為自己所有,但在該土地上廣植杉木。民國七十年甲則自己向地政機關將 該土地登記為自己所有,民國八十七年乙要砍伐該林木時,甲則前來對乙主張自己 對該旱地及林木有所有權,問: (一)本案甲向乙有所主張時,乙可否對甲主張自己已符合民法第770條規定,向地 政機關請求登記自己為所有人? (二)若乙的主張有理,則乙可否請求塗銷甲所為之所有權登記? 三.乙盜得甲所有之古董,一日乙以該古董為質,向善意之丙借款,並將之交予丙加以 占有,不過,不久乙又將該古董出賣於善意第三人丁,然則,乙最後仍無法清償對丙 所負債務,丙乃依法聲請變賣,在變賣程序進行中,乙向丙騙回該古董,並撕去法院 封條後,逕自將之賣予另一善意第三人戊,問: 本案丙之質權是否仍然有效?又丁或戊是否可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該古董之所有 權? -- 智慧的替代因素是什麼? 是時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pc110.f7.nt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