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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同) 一.a因過失發生車禍導致六歲之b死亡,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 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最高法院認為: 所謂對 兒童犯罪,應指以兒童為犯罪對象,而對其權益加以不法侵害之情形而言,由維 護兒童福利之立法用意觀之,亦應指行為人係故意為之者,始足認之,並不包括 過失犯。 故認為並不能對a過失致b於死的行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試回答下 列問題:(本題五十分) (一)請將下列之內部證立中不完整的前提部分完整化(包括符號與文字說明)。 (x) (Tx ->Fx) 對所有對兒童犯罪的x,都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Ta a對兒童犯罪 Na a的行為為過失行為 ~Fa 對a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請以P代表故意行為;v代表 且 ;v代表 或 ;並請注意,應予以完整 化之前提不一定非是三個不可) (二)最高法院只籠統提到 維護兒童福利之立法用意 並未詳盡進行外部證立, 試以法論證理論補充之。 二.(本題五十分) (一)請依據H.L.A.Hart之承認規則理論,列舉我國法律體系中之承認規則。 (二) 應服從(遵守)道德 是否亦為我國法體系承認規則的一環?如果是,是否 造成法律與道德之混淆?如果不是,我們應如何解釋 猥褻 這個法律概念?請 參考釋字四0七號討論之。 p.s1.空格是代替引號, 2.~是表示邏輯符號中的非,應該在中間才對,可我打不出來, 3.兩個v的前一個應該是倒過來的,有學過邏輯就知道我打不出來。 4.原則上我都是照原稿的模樣打,包括換行亦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21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