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同)
一.a因過失發生車禍導致六歲之b死亡,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 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最高法院認為: 所謂對
兒童犯罪,應指以兒童為犯罪對象,而對其權益加以不法侵害之情形而言,由維
護兒童福利之立法用意觀之,亦應指行為人係故意為之者,始足認之,並不包括
過失犯。 故認為並不能對a過失致b於死的行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試回答下
列問題:(本題五十分)
(一)請將下列之內部證立中不完整的前提部分完整化(包括符號與文字說明)。
(x) (Tx ->Fx) 對所有對兒童犯罪的x,都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Ta a對兒童犯罪
Na a的行為為過失行為
~Fa 對a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請以P代表故意行為;v代表 且 ;v代表 或 ;並請注意,應予以完整
化之前提不一定非是三個不可)
(二)最高法院只籠統提到 維護兒童福利之立法用意 並未詳盡進行外部證立,
試以法論證理論補充之。
二.(本題五十分)
(一)請依據H.L.A.Hart之承認規則理論,列舉我國法律體系中之承認規則。
(二) 應服從(遵守)道德 是否亦為我國法體系承認規則的一環?如果是,是否
造成法律與道德之混淆?如果不是,我們應如何解釋 猥褻 這個法律概念?請
參考釋字四0七號討論之。
p.s1.空格是代替引號,
2.~是表示邏輯符號中的非,應該在中間才對,可我打不出來,
3.兩個v的前一個應該是倒過來的,有學過邏輯就知道我打不出來。
4.原則上我都是照原稿的模樣打,包括換行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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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