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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任何資料 一.自白之 任意性 何以應優先於 信用性 予以調查?又 如何判斷自白是否合乎 信用性 之要求? 二.證人所述前後不同(歧異),是否應以最初之供述為 可採?理由何在? 三.檢察官以甲分別犯有偽造文書 詐欺 普通侵占之罪 嫌,應併合處罰,將甲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則認偽造 私文書與詐欺兩罪間有牽連關係,乃從一重於判決主文 諭知甲偽造文書之罪刑。甲不服;檢察官亦以起訴之 普通侵占罪未予判決為由,雙方均提起第二審之上訴。 第二審法院卻認偽造私文書 詐欺兩罪應分論併罰而予 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分別諭知甲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 罪刑,並以不合法之理由駁回檢察官第二審之上訴。甲 仍不服,而就偽造私文書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 法院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因撤銷原審關於偽造私文書 部分之判決,發回該第二審法院。該第二審法院更為審 理結果,認偽造私文書與詐欺 普通侵占罪間均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乃認前述檢察官第二審之上訴為有理 由,遂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偽造私文書之罪刑。 甲及檢察官均未再提起第三審之上訴,該案於焉確定。 問:第一 二審所為判決(包括第二審之第一次與更審 後之第二次判決)是否適法?又若其有違法之情形,究 應如何救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21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