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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試題(88.12.10)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附理由並舉例扼要回答下列問題:(60%) 1.何以除通常訴訟程序外,又另設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此事是否有害於 程序權保障之要求即發現真實之要求? 2.訴之聲明有無理由之判斷是否應借助於間接事實存否之判斷? 3.相較於請求給付價金之訴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三條所提起之不作為請求(制 止請求)訴訟有何不同之意義? 4.何謂程序法定(任意訴訟禁止)之原則?此項原則是否有宜承認其例外之情形? 5.於解釋民事訴訟法上規定時,有無將評價規範與行為規範予以分離之必要與實益? 6.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與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之要求等二者,是否有處於矛盾或 緊張關係之情形?應否予以兼顧? 二、甲向台大法律服務社陳述:好友乙承租甲所有之A車,於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該 車,諉言其以二十萬元向甲購得該車並受交付,以致二人間發生是否訂有買賣契約 之紛爭。為解決此項紛爭,想選用較能保護甲所享相關利益之程序云云。試說明理 由,回答下列問題: 1.關於本件紛爭之解決,依訴訟程序或循調解程序之何者,較能實現甲之實體法上 權利?在抉擇如何選用該二種程序時,宜考量何等程序法上基本要求,始較能保 護甲之利益?(10%) 2.試借用本件事例,析述:調解程序是否具有類同於和解之機能?其機能之內容為 何?(10%) 三、甲列乙為被告,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四十 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駕車追撞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 並造成甲大腿骨折,支用修理費及醫療費共四十萬元。乙之行為有過失,且與甲之 受害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 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未有過失加害行為,不願賠償」等語。試說明理由,回 答下列問題: 1.能否借用本件事例,析述:處分權主義之機能及其採用之法理根據為何?(10%) 2.設受訴法院認為:甲所主張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且就車禍之發生,甲亦與 有過失等旨。此時,受訴法院可否逕行判決本案請求之一部或全部為無理由?其 應依循之審理原則為何?(10%) -- 被愛就是因為被愛, 愛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Charlie.m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