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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民法親屬 考試日期:89年1月17日 出題教師:郭振恭 注意事項:  (1)每題各25分。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2)得不依題序作答,但須標明題號。  (3)試題得不繳回。 一、已成年之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82年5月1日結婚,於89年1月6日協議離婚, 經辦理離婚登記。婚前甲有現款60萬元,已有價值300萬元之A地一筆;婚後甲買受 B地(價金500萬元)、於銀行存款100萬元,乙以其工作收入買受C屋(連同基地   ,價金共200萬元)、繼承其父之遺產300萬元;甲並曾贈與乙50萬元,乙將之存於 銀行。試問: (一)如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其離婚時,一方得否向他方請求分配上述之財產?  (二)離婚時,乙向甲請求返還A地、C屋,但甲置之不理,乙決定起訴請求,有無權利 可得行使?  (三)其離婚後,其5歲之子甲1、2歲之女甲2由何人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 二、甲男、乙女於80年1月2日未婚同居,同年12月10日乙女生雙胞胎A男、B男後,甲隨即 終止與乙女之同居,於同年月20日旋又與丙女同居;丙於81年7月1日生一女C,C與甲 並無血統聯絡,但丙向甲騙稱C為甲之女,甲為此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C之登記。甲 於82年1月10日與丁女結婚,但未辦結婚登記,丁於同年4月30日生男D;甲因犯罪經 判刑確定,於82年10月1日至85年12月30日在監服刑;丁與戊男通姦,丁於84年1月1 日生女E,戊隨即對E為認領,甲於85年1月2日知悉E之出生,氣憤不已。甲出獄後, 知悉A男因病重無力給付醫藥費,於86年1月3日向醫院如數付清20萬元。甲因病於88年 12月12日死亡,A、B、C、D、E得否以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繼承甲之遺產? 三、通謀虛偽離婚之效力為何?結婚撤銷之事由有幾?試分論之。 四、親屬關係發生與消滅之原因為何?試依我民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brendawa.f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