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參酌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八百十六條、就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說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以何為內容(質
的問題)?以何為範圍(量的問題)?
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債權既為權利,請試從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在
具體案件之該當性的觀點說明:在其因他人之行為而受侵害的情形為何還
會有是否能構成侵權行為的疑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chiojean.f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