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民法物權
出題教師:朱柏松
考試日期:89年1月20日
注意事項:
一、得參閱任何六法全書作答,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合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一、甲有房屋已向乙借款並為乙設有抵押。其後甲請丙翻修,甲擬向丁銀行融資,丁要求
甲應使丙拋棄法定抵押權,並要求修復完成後優先登記自己為抵押權人。丙應允之,
惟要求甲應就承攬契約予以公證。不久房屋修復完成,但在完成之前丙卻獨自去辦理
抵押權登記,問:
(一)丁要求丙拋棄法定代理權,是否屬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二)丙之抵押權登記究為第758條或759條之登記,又經登記後之丙的抵押權,其效力
究應以何者為先?
二、甲在日據時代即自A購得土地,但一直未辦理登記,民國60年,甲將該地轉賣於乙,但
亦未為任何登記,民國75年甲死亡,其子丙尋得甲、A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即向地政機關
辦理登記為自己所有,一年後,丙即以所有人地位向乙請求拆屋還地,但乙自民國60
年起即在該地建屋居住幾達30年,問:
(一)丙向乙請求拆屋還地,是否於法有據?
(二)本案乙依法有無可保住該土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可能?
三、關於動產及不動產物權之公示,法律規定如何,試說明之。並乙所說回答下列案例之
法律效力。
甲基於逃債,將自己所有之房地及古董通謀地登記為乙所有並分別交付乙佔有。不久
乙竟將甲之古董,冒稱為自己所有而賣予善意之丙並交付之。再過半年乙死亡,該房
地轉登記為其子丁所有,丁旋即將該房地向銀行設定抵押,貸得千萬元花用。豈知甲
自與乙通謀意思表示後不及一年半的時間還清所有債務,乃立即分別向丙、丁、及銀
行請求返還古董、房地及塗銷抵押權之登記,但為丙、丁及銀行所拒絕,問本案孰之
主張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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