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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民法物權 出題教師:朱柏松 考試日期:89年1月20日 注意事項: 一、得參閱任何六法全書作答,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合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一、甲有房屋已向乙借款並為乙設有抵押。其後甲請丙翻修,甲擬向丁銀行融資,丁要求 甲應使丙拋棄法定抵押權,並要求修復完成後優先登記自己為抵押權人。丙應允之, 惟要求甲應就承攬契約予以公證。不久房屋修復完成,但在完成之前丙卻獨自去辦理 抵押權登記,問: (一)丁要求丙拋棄法定代理權,是否屬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二)丙之抵押權登記究為第758條或759條之登記,又經登記後之丙的抵押權,其效力 究應以何者為先? 二、甲在日據時代即自A購得土地,但一直未辦理登記,民國60年,甲將該地轉賣於乙,但 亦未為任何登記,民國75年甲死亡,其子丙尋得甲、A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即向地政機關 辦理登記為自己所有,一年後,丙即以所有人地位向乙請求拆屋還地,但乙自民國60 年起即在該地建屋居住幾達30年,問: (一)丙向乙請求拆屋還地,是否於法有據?  (二)本案乙依法有無可保住該土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可能? 三、關於動產及不動產物權之公示,法律規定如何,試說明之。並乙所說回答下列案例之 法律效力。 甲基於逃債,將自己所有之房地及古董通謀地登記為乙所有並分別交付乙佔有。不久 乙竟將甲之古董,冒稱為自己所有而賣予善意之丙並交付之。再過半年乙死亡,該房 地轉登記為其子丁所有,丁旋即將該房地向銀行設定抵押,貸得千萬元花用。豈知甲 自與乙通謀意思表示後不及一年半的時間還清所有債務,乃立即分別向丙、丁、及銀 行請求返還古董、房地及塗銷抵押權之登記,但為丙、丁及銀行所拒絕,問本案孰之 主張為有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brendawa.f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