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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可參考任何資料。 2多寫瞎掰,損人不利己;掌握時間,及時綻放理性的光輝。 一、假設 Republic of Apple(以下簡稱 A 國)以武力侵略 Republic of Banana(以   下簡稱 B 國),佔領 B 國領土之一部分,聯合國為制裁 A 國,經安全理事會決   議,要求 Republic of Coffee(以下簡稱 C 國)在內的10個會員國各出兵若干組   成聯合國軍隊,並要求所有會員國及其人民都不得與 A 國進行任何貿易。請參照   所附 C 國憲法規定,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1上述聯合國決議在國際法上是否拘束 C 國?是否應經 C 國國會之批准才能拘束    才能拘束 C 國?假設 C 國國會通過決議要求該國總統(掌有行政權)不得出兵    , C 國是否違反國際法?理由?20分   2假設有一位 C 國人 Philips Eriksson 違反上述聯合國決議出售 Nokia 行動電    話與 Hello Kitty 各一萬具給 A 國,因而被 C 國檢察官起訴,但 Eriksson 抗    辯上述聯合國決議牴觸 C 國在1990年通過的一項法律,請問依 C 國憲法相關規    定及國際法原則, C 國法院在決定應適用上述聯合國決議或該國1990年法律時,    所應考量的主要法律爭點有哪些? C 國法院最後應優先適用何者為裁判依據?    (提示:不要只寫最後的結論,要說明爭點與理由,再下結論)20分 參考資料: C 國憲法部分條文   第1條:「未經國會批准的條約不得拘束 C 國。」   第2條:「條約的任何條款如果跟憲法、或是會導致與憲法衝突,需經國會院會出       席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始得批准。」 第3條:「 C 國境內有效的法令規章,如與具有拘束力的條約條款或國際組織決議     相衝突,即不得適用。」   第4條:「國會審議憲法修正案,應經院會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       過。」   第5條:「總統對外國宣戰應經國會事先同意。總統如因緊急情勢所必要而在本國領       域外使用任何武力,應於48小時內以書面向國會報告,並請求國會同意。       國會如拒絕同意,總統應於國會拒絕同意後至遲7日內停止使用所有武力。」 二、請依據上課所發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Prof. James Crawford 在1979年出版的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書第151頁主張:   "The conclusion must be that Taiwan is not a State, because it does not claim to be, and is not recognized as such: its status is that of a consolidated 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 in a civil war situation." 1請舉出並說明 Crawford 教授在書中所主張的任何兩項主要理由。(提示:這小題    一定要先討論 Crawford 教授所主張的主要理由,而不是次要或類似的理由,更不    是妳自己或其他人的意見)。20分   2請再針對前一小題妳所舉出的那兩項理由,分別表示妳個人的意見(贊成、反對或    其他評論)。(提示:這小題是要妳們以1979年的事實與法律狀態為基至準,討論    Crawford 教授的主張,注意與第3小題的不同)。20分   3如果以2000年為新的基準時點, Crawford 教授的上述結論與理由在國際法上是否    仍然成立?請至少舉出兩點主要理由。(提示:這小題是要妳們討論1979年後是否    有任何新事實或新法理足以改變或挑戰他的結論)。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chiojean.f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