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星期五下午
將召開95學年度全校運動會院學生會長會議
主要是要提醒各院下學期全校運動會的舉行
以下為體育室訂定之辦法:
<田徑、團體競賽>
一、時 間: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一日(星期六、日)。
二、地 點:校總區田徑場。
三、競賽組別及參加單位:
(一)男學生組:以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各系、所為單位 (得以班級為單位)。
(二)女學生組:以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各系、所為單位 (得以班級為單位)。
(三)男教職員工甲、乙、丙組:以處、室、組、院、系為單位。
(四)女教職員工甲、乙、丙組:以處、室、組、院、系為單位。
(五)校際邀請賽:邀請鄰近之大專校院師生組隊參加各項運動比賽(比賽成績不列入
計分)。
四、參加辦法: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一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截止,逾期不得要求
補報或更改。
(二)報名地點:體育室活動組。
(三)報名手續:學生由系(所)主任指導系(所)學會代表負責辦理報名暨聯繫運動會有
關事宜;教職員工則由各單位派專人負責辦理報名,並上網登錄資料
完成報名手續。報名網址http://www.pe.ntu.edu.tw/
五、 領隊會議:訂於九十六年三月廿九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於校總區綜合體育館召開
(不另行通知)。
六、競賽項目:
(一)男學生組:
1.田賽:(1)跳高(2)跳遠(3)三級跳遠(4)標槍(0.8公斤)(5)鐵餅(2公斤)
(6)鉛球(16 磅)。
2.徑賽:(1)100公尺(2)200公尺(3)400公尺(4)800公尺(5)1500公尺
(6)5000公尺(7)400公尺接力(8)1600公尺接力。
3.24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
4.12人制拔河
(二)女學生組:
1.田賽:(1)跳高(2)跳遠(3)鉛球(8.8磅)(4)鐵餅(1公斤)(5)標槍(0.6 公斤)。
2.徑賽:(1)100公尺(2)200公尺(3)400公尺(4)800公尺(5)1500公尺
(6)400公尺接力(7)1600公尺接力。
3.12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
4.12人制拔河
(三)教職員工甲、乙、丙組:
1.男子項目:100公尺、400公尺、1500公尺、鉛球、跳遠、400公尺接力。
2.女子項目:60公尺、200公尺、1500公尺、鉛球、跳遠、400公尺接力。
3.男女混合:12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女性至少2人)、
拔河(12人,女性至少2人)。
(四)校際邀請賽:
1.個人項目:
(1)依男、女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所有田賽及徑賽項目均包含在內,限制每項目
至多三人參加。
(2)參加之個人項目均以表演賽形式進行,不列入計分,且分別於各項目之預賽
進行。
2.團體競賽:
(1)男學生組:24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均以表演賽形式於預賽進行,不列入
計分。
(2)女學生組:12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均以表演賽形式於預賽進行,不列入
計分。
(3)教職員工組:男女混合1200公尺大隊接力(12人,女性至少2人),且併入本
校教職員工組進行比賽,列入排名並頒發獎狀及獎牌。
七、競賽方法:
(一)教職員工分男甲、乙、丙組,女甲、乙、丙組。甲組為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卅一
日以前出生者。乙組為民國四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五十四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
出生者。丙組為民國五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比賽規則:
1.田徑賽:
(1)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編訂之最新田徑規則。
(2)徑賽項目除男、女生100公尺採預、決賽外,其他項目均採計時決賽。
(3)徑賽分組採臨場抽籤分配之。
(4)田賽項目依徑賽規則辦理。
(5)田徑項目報名未滿六人,取消該項比賽(教職員工組除外)
2.大隊接力:
(1)男學生2400公尺大隊接力:每一棒跑200公尺,共十二人。
(2)女學生1200公尺大隊接力:每一棒跑100公尺,共十二人。
(3)不得穿釘鞋出賽,須穿著平底運動鞋。
(4)各隊於每場出賽前二十分鐘派代表攜帶學生證至司令台左側檢錄處領取號碼
衣,準備出賽時穿著,並於每場完成該場比賽後三分鐘內將號碼衣歸還。
(5)各隊須於每場出賽前二十分鐘至運動場檢錄處集合後,辦理報到手續。點名
時人數不足者以棄權論。
(6)每系限報兩隊
3.拔河比賽:
(1)各隊預賽賽程由競賽組抽籤排定後,公佈於體育室網站及校總區綜合體育館公佈欄。
(2)預複賽於綜合體育館前進行,複賽後男女組各取四隊,於運動會期間參加決賽。
(3)各隊於賽前二十分鐘至比賽場地檢錄處集合後,辦理報到手續。
(4)各隊於規定之比賽時間至排定之場地出賽,接受報到後分成兩路縱隊,蹲於
拔河繩兩側。點名時人數不足者以到場人數參加比賽。
(5)拔河場地中線左右一公尺處各劃一決勝線,拔河繩中央繫一紅布條標幟,以
憑判定勝負。
(6)裁判員發出「預備」口令時,比賽雙方隊員於決勝線後緊握繩索。裁判員發
出「開始」口令(鳴笛或鳴槍)時,全體合力拉拔繩索,一分鐘內能將繩中央
紅布條標幟拉過己方決勝線者為勝。
(7)每一場比賽分三局,採三賽兩勝制,每一局比賽時間一分鐘,兩局間休息二
分鐘。
(8)任何一局比賽時間終了(一分鐘)未拉過己方決勝線時,以紅布條標幟越過中
線偏向己方者為勝。
(9)每場開始比賽前,抽籤選定場地,第二局應互換場地,若須第三局決勝負者
,則重新抽籤選場之後再比賽。
(10)每隊12人參賽,另設指揮一人及指導一人,除參賽選手與該隊指揮及指導
得手持旗幟指揮全隊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比賽開始後,中途不
得以任何理由更換人員,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11)運動員須著運動服及平底運動鞋出賽。
(12)如遇雨天,比賽移至綜合體育館或舊體育館內進行比賽。
(三)田徑競賽及團體競賽計分辦法:
1.個人項目錄取前八名(包括 400公尺接力、1600公尺接力),分別以9、7、6、5
、4、3、2、1計分,即第一名9分,第二名7分,餘類推之。
2.大隊接力:取前八名,分別以18、14、12、10、8、6、4、2計分,即第一名18
分,第二名14分,餘類推之。
3.拔河:取前四名,分別以18、14、12、10計分,即第一名18分,第二名14分,
餘類推之。
(四)田徑賽個人項目每項每單位報名限六人,接力賽每單位限報名一隊,每一運動員
最多可報二項目。(接力及團體項目除外)
(五)教職員工組每一項目,取前三名頒獎,不另設團體錦標。
(六)預賽時檢錄報到之選手不超過8人時,由大會採併組比賽。
(七)報名人數超過規定時,由大會依報名表上錄取前六名參賽。
八、錦標種類:
(一)系男子田賽錦標:取三名。
(二)系男子徑賽錦標:取三名。
(三)系女子田賽錦標:取三名。
(四)系女子徑賽錦標:取三名。
(五)田徑總錦標:取四名
(六)系精神錦標:取四名。
(七)院精神錦標:取一名。
九、各總錦標判定法:各錦標以積分最高者為冠軍,次高者為亞軍,如積分相等,以第一
名之多寡判定,如仍相同時,則以獲得第二名之多寡判定,餘類推之。
十、獎勵:
(一)各項錦標頒發獎盃乙座。
(二)各項目前三名頒發獎牌及前六名頒發獎狀。
(三)破紀錄者頒發體育獎助學金以資鼓勵。
(四)設摸彩獎項:凡參加運動會各競賽項目者,每參加一項可獲得摸彩券一張,參加抽獎。
十一、本規程經本會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之。
<球類競賽>
一、時 間:九十六年三月廿六至三月三十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五時開始比賽)。
二、地 點:校總區綜合體育館及舊體育館。
三、競賽組別及參加單位:
(一)男學生組:以學院為單位(含進修推廣部,每一學院報名一隊)。
(二)女學生組:以學院為單位(含進修推廣部,每一學院報名一隊)。
四、參加辦法: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一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截止,逾期不得補
報或更改。
(二)報名地點:體育室活動組。
(三)報名手續:
1.由各院派專人負責辦理報名。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男、女學
生組人數依各項目競賽方法。
2.各單位請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報名及比賽有關事宜,並上網登錄資料完成報名手
續。報名網址http://www.pe.ntu.edu.tw/
五、球類競賽領隊會議:訂於九十六年三月廿二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於校總區綜
合體育館召開(不另行通知)。
六、競賽項目:
(一)籃球:男學生組、女學生組。
(二)排球:男學生組、女學生組。
七、競賽辦法:
(一)比賽採單淘汰制,以94學年度全校運動會球類競賽前四名為種子隊,其餘以
抽籤方式排定賽程。
(二)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已比賽成績不予計算,往
後出賽權亦予取消。
八、競賽方法:
(一)籃 球:
1.報名人數:各院報名人數以18名為限,每場比賽登錄12名球員出賽,依各院
彙整名單檢錄,上場五員,球衣背號為4-15號,請勿重複。
2.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籃球比賽規則。
3.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合格之品牌,大會指定用球之廠牌另定之。
4.比賽方式:
(1)各參賽隊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準備比賽,並填寫球員出賽名單(以
大會時間為準,逾比賽時間十五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2)球員出場比賽時,請攜帶學生證件,以備隨時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3)球衣原則上以印或繡有學院院名為最基本要求,背號請勿重複,上場球員請穿
著球衣,T-shirt一律相同整齊為主。
(4)各隊如未依規定時間出場比賽,以大會時間為準,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
,以棄權論。
(5)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參賽者不得異議。
(6)遇有賽程冗長等不可抗拒之重大因素,比賽辦法得由主辦單位視情況更改之。
(7)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
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二)、排球:
1.報名人數:男、女學生組以18人(含隊長) 為限,背號為1-18號,請勿重複。
2.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3.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合格之品牌,大會指定用球之廠牌另定之。
4.比賽方式:
(1)採落地得分制,每場比賽三局(即三戰兩勝),第三局皆為二十五分。決勝
局一方先得13分時,交換場地。
(2)列隊時雙方隊長猜拳決定發球權。
(3)各院報名人數18名,每場比賽登錄12名球員,依各校彙整名單檢錄。上
場六員,有自由球員制。
(4)每隊每局可有兩次暫停(每次30秒)。
(5)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並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於大會設立
之填寫名單處繕寫,填妥後於20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大會不再另行通
知,未依規定提出名單者以棄權論,如比賽時間有所更動,以大會報告為
準。
(6)球員出場比賽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識別證,以備查驗,違者該點以棄
權論,並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即往後各點之積分為零。
(7)球衣原則上以衣服有自己學院院名為最基本要求,上場球員請穿著球衣,
T-shirt一律相同整齊為主。
(8)遇有賽程冗長等不可抗拒之重大因素,比賽辦法得由主辦單位視情況更改。
(9)各隊如未依規定時間出場比賽,以大會時間為準,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
以棄權論。
(10)比賽選手無跨競賽項目限制,如遇賽程衝突時,可經比賽隊協調,在雙方
同意下,且不影響後續賽程,可要求變更賽程,最終須由裁判長召開三人
以上臨時裁判會議裁定之,不得有異議。
九、計分辦法:取前三名,打入準決賽後並落敗的兩支隊伍並列第三,分別以18、14、12
計分,即第一名18分,第二名14分,兩隊並列第三名者積分皆為12分。
十、獎 勵:取前三名頒予冠軍、亞軍及季軍獎盃。
十一、本比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隨時修訂公佈之。
十二、本規程經本會籌備會通過後實施之。
如對於本辦法或全校運動會其他何細節有任何意見或疑問
請在星期五之前向我反應
我會向體育室提出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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