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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律] 國內法學教育變革 立法院提案
時間: Thu May 3 08:13:45 2007
作者: wei101101 (成熟穩重的大學生) 看板: ntulawsa
標題: [法律] 國內法學教育變革 立法院提案
時間: Wed May 2 23:55:23 2007
國內法學教育變革
立法院陳明真委員「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明真等161人,鑒於法學教育為一切法律文化之礎石;司法改革之成功,
植基於法學教育之持續成長與現代化。我國司法人員之教育及考選,長期以來忽略其與社
會互相詮釋之脈動。我國政府與企業面臨日趨激烈嚴峻之國際競爭,亟需受過非常良好訓
練的法律專業人才作為後盾,現行法學教育之教學內涵與所培育之學生素質,實無法滿足
此需求,亦為我國司法品質未能與世界潮流同步提升之遠因。此外,觀察國際發展趨勢,
重要先進國家在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人才之考選上,皆已提升其應考資格至三年制
法律專業研究所畢業以上。爰此,擬將我國法學教育主體由現行之法律系所變革為三年制
法律專業研究所,提出「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
決。
提案人:陳明真、郭林勇、李敖、吳志揚、田秋堇、徐國勇、黃偉哲、鄭運鵬、吳育昇、
朱鳳芝、梅長錡、劉寬平、高金素梅、李復甸、趙良燕
連署人:郭正亮、吳秉叡、沈發惠、洪奇昌、李紀珠、林志嘉、陳重信、余政道、蘇起、
劉文雄、黃義交、李鴻鈞、林惠官、陳銀河、吳松柏、黃志雄、廖本煙、劉盛良、帥化民
、謝文政、葉芳雄、陳憲中、許榮淑、林岱樺、趙永清、管碧玲、侯水盛、潘孟安、盧天
麟、藍美津、吳明敏、王淑慧、高建智、陳瑩、黃昭輝、鄭國忠、吳富貴、蔡啟芳、盧博
基、張花冠、郭俊銘、林重謨、彭添富、郭玟成、江昭儀、莊碩漢、王幸男、蕭美琴、謝
欣霓、陳秀惠、莊和子、王榮璋、李鎮楠、林育生、賴清德、張慶惠、鄭朝明、陳朝龍、
許德祥、彭紹瑾、柯俊雄、林耘生、孔文吉、鍾紹和、郭榮宗、羅明才、丁守中、王拓、
賴士葆、林正峰、馮定國、湯火聖、陳志彬、朱俊曉、鄭金玲、薛凌、吳英毅、徐中雄、
紀國棟、孫大千、白添枝、張慶忠、曹壽民、陳朝容、楊瓊瓔、廖國棟、侯彩鳳、徐少萍
、陳金德、唐碧娥、李俊毅、陳啟昱、杜文卿、葉宜津、林文郎、高志鵬、王世勛、李昆
澤、黃劍輝、蔡其昌、林進興、邱創進、王世堅、王塗發、林淑芬、羅志明、何敏豪、蔡
同榮、尹伶瑛、顏清標、林郁方、蔡勝佳、林樹山、江義雄、張麗善、黃德福、黃宗源、
呂學樟、林正二、吳清池、林建榮、柯淑敏、徐耀昌、王昱婷、傅崐萁、黃昭順、李全教
、李永萍、楊麗環、洪秀柱、邱鏡淳、曹爾忠、謝明源、周守訓、羅世雄、翁重鈞、陳根
德、郭素春、廖婉汝、林德福、江連福、雷倩、林鴻池、楊仁福、李明憲、林為洲
說明:
一、惟有成熟健全之法律人養成制度,我國始得產生穩定、優質、具公平正義原則之民主
憲政。
二、台灣正面臨司法改革的轉捩點。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品質未能與世界潮流同步提升,
國人普遍缺乏獨立思考判斷的法學素養;司法體制亦被矮化為官僚體制,連帶使我國
司法人員之教育及考選忽略了其與社會互相詮釋之脈動。因此,如何促進法學教育與
考選制度之現代化,培育更多符合現代社會需求之法律人才,已為我國身處全球競爭
時代的關鍵課題。
三、現行法學教育過分重視法律科目之研習,忽略基本教養、人格教育之養成,招致我國
法律人才同質性過高,視野與宏觀思辨能力不足,並為法律人未必嚴守專業倫理之遠
因,不利於國家司法體系之健全與長遠發展。
四、在現行制度下,學生於接受四年法學教育後,仍須花費多年時間全職準備考試,不但
形成人力資源極大浪費,對學生人格健全發展、正確價值觀之建立與國家競爭力之提
升,皆產生負面影響。進一步言,現行法學教育之教學內涵與所培育之學生素質,與
現代社會公私部門之需求間,長期以來呈現供需失衡的窘境。當今社會多元,法律紛
爭之解決常涉及多樣而特殊之專門法律領域,然現行法學教育訓練之法律人才往往欠
缺解決實務問題之能力,專門領域知識與外語能力尤其薄弱,公私部門仍須耗時耗力
再行訓練。在全球化趨勢銳不可當之大環境下,我國政府與企業面臨日趨激烈嚴峻之
國際競爭,亟需受過非常良好訓練的法律專業人才作為後盾。現行法學教育實無法滿
足此需求。
五、於後WTO時代,我國法律人面臨與全球法律人競爭之嚴厲挑戰,現行法學教育制度
與方式下所培育出之法律人才,能否有效面對此一挑戰,容有疑義。此外,觀察國際
發展趨勢,重要先進國家在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人才之考選上,皆已提升其應
考資格至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畢業以上,我國若不及早調整,日後我國法律人才之
律師資格恐不易獲得國際承認,其得處理之法律事務亦將有限。
六、爰此,將我國法學教育主體由現行之法律系所變革為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實刻不
容緩。透過法律專業研究所之設置,招收來自不同學科領域、已具大學畢業資格的學
生,施予扎實嚴格之法律基礎及實務訓練;並藉由嚴格控管招生名額、高入學門檻、
高畢業標準及高考試錄取率之設計,培育高專業能力、高專業素養之多元法律人才。
除可導正目前「考試領導教學」風潮下,法學教育無可避免地淪為不同程度之考試訓
練的弊端,更能因此降低各類專業法律人才之養成成本,使人力資源獲更佳配置與發
揮,進而提升國家軟性競爭力(soft power)。爰明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二條
第五項。
七、為保障現行法律系在學學生與畢業生之應考權益,民國96年入學之法律系學生,有數
年過渡期(至104年)繼續應考(含96年以前入學之法律系畢業者),爰明定第二條第
三項。
八、為鼓勵現行法律研究所朝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規劃發展,並保障現行法律研究所在
學學生之應考權益,民國100年入學之法律研究所學生,有數年過渡期(至105年)繼
續應考(含100年以前入學之法律研究所畢業者),爰明定第二條第四項。
九、考選部於民國95年4月25日成立「考選部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成員涵括考
試委員、產、官、學界等各方代表,共同研議改進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經多次會議
充分討論後,該小組達成初步決議之一:目前以法律系、所以外資格應考者,於5年(
民國97至101年)過渡期後,不得應考。爰明定第二條第六項。
以上不包括條文內容
條文內容我可能明天再放上來
另外我這邊還有考試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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