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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錄][法律] 法學改革 不能得過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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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1 中國時報
法學改革,不能得過且過
◎顏厥安
日前因為諸多法學院系所主管連署反對,促使考試院公開表示,由原總統府人權
委員會推出之法學教育「專業研究所」化以及法律系畢業生不得參加國考的政策
並未定案。法學教育改革當然不起自最近這一波爭議,稍遠一點,實與司法改革
息息相關。更深長地看,更與近代法治型國家與市場經濟體制之建立發展無法分
割。簡約地說,就是國家透過法治來達成權力運作民主化、資源分配公正化與經
濟生產效率化三大目標。而全球化的挑戰,正起於國家機制式微所造成之三大目
標實現能力空窗。
台灣的法學教育問題何在呢?拋開那種媒體譏笑的「法律/人治/國」說法,長
期以來各界由不同的角度觀點,常有我們培育的法律人才不足以擔當前述目標實
現任務的感覺。那麼造成此一狀況的原因為何呢?筆者認為,由於法律繼受、殖
民主義,以及威權統治的背景,台灣的法學教育與法學知識生產,仍被羈絆在某
種十九世紀之訴訟中心主義模式當中,法學教育以一種奇特的方式服務於所謂培
養「律師法官」。而法官的被動審理加上我國司法之官僚化;律師之為利益辯護
,搭配以長期證照稀少化,這些因素更將法學知識能力之誘因體系扭曲。所有這
些狀況都是歷史制度因素所致,而與運作其中的個人關連較低。但也正因如此,
任何嘗試推動改革的少數個人作為,往往也會被巨觀體系的反彈卡住。
筆者認為目前的大學法學教育有幾大缺點:
第一,知識侷限。目前法學知識能力培育,太侷限於對實證法的解釋適用,而且
主要是「依照」既有學說與判例的機械適用。不但缺少主動論證能力的培養,更
嚴重缺少對於「法律問題或現象」廣泛理解的知識傳授。
第二,實證法殘缺。即使是對實證法的解釋適用,也太侷限於「少數」實證法典
的解釋適用,而且往往以篇章切割方式處理。在社會、政治、經濟,以及最關鍵
的,「實證立法」狀況等條件已經巨幅變化後,這種殘缺導致學生對於「實證法
體系」現況的瞭解掌握,產生嚴重的認識殘缺。
第三,課程樣態不足。即便是實證法課程,目前法學院竟然完全缺少相應的「演
習課」,並且往往在觀念上把「演習課」(課程形式),與所謂「實體程序綜合
」(課程內容)及「實習」混為一談。沒有演習課的法學院,就猶如沒有實驗課
的物理、化學系,可說是殘缺的法學教育。但我國法學教育竟可如此持續迄今,
相當不可思議。
第四,觀點單調。由於裁判中心主義的籠罩,法學教育之知識論述太往法官觀點
傾斜,而忽略了大量「法形成論」的操作,例如契約、章程、法案、議訂書等法
制架構規劃能力。可惜,這部分在現行教育中幾乎完全空白。
第五,宏觀不足。又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對於既有法制基本原理原則的宏觀認識
不足;對於既有體制之批判檢討之宏觀評價能力不足;以及對於新興議題,如社
會安全、性別族群、金融科技、全球化等之體制意義掌握不足等幾方面。
如果這些能力的「補足」是大家可以共識的改革方向,那起碼還有三點應該也是
多數人可以同意的:第一,籠統把現有的法學教育模式「移轉」到學士後,顯然
無濟於事;第二,傳統領域在現有法學教育當中的實施方式與課程結構,顯然必
須讓出一個不算小的空間,以便讓能力不足之處能培育發展;第三,如果國家考
試終究對法學教育有重大影響,那國考也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
筆者並不確定,是否法學教育不改革將有亡國危機,但是眼前這種得過且過的狀
態,似乎也到了個臨界點。
(作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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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阿摩司書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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