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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律]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系學生會會長選舉辦ꨊ時間: Sat Apr 21 07:58:35 2007
作者: wei101101 (成熟穩重的大學生) 看板: ntulawsa
標題: [法律]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系學生會會長選舉辦ꨊ時間: Sat Apr 21 07:58:11 2007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系學生會會長選舉辦法
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班代大會通過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系學生會會長選舉事宜,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但有特別規者
,從其規定。
第二條 【投票原則】
本會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
第三條 【選舉執行委員會之組成及任期】
關於本會相關選舉罷免事務,應依下列方式籌組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
選委會)為之:
一、本委員會應於每學年度下學期四月籌組,由當屆會長與副會長為召集委員,
其組成由召集委員任命本系之在學學生擔任之。
二、選委會於任期中若發生選委死亡、辭職、迴避、休學或任何情形致不能行使
選委職權時,其缺額由召委補任命之。
第四條 【會址】
選委會會址設於本學會辦公室
第五條 【職權】
選委會執掌下列各款職權:
一、關於選舉事務之策劃與進行。
二、選務行政人員之遴聘與管理。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四、其他選舉相關事宜。
第六條 【工作內容】
選委會辦理選委會文書之收發填擬;會議記錄之整理,檔案之管理;選舉公告、
選舉公報之刊印;投、開票所之佈置等事宜。
第七條 【選務人員】
選委會為選舉罷免事務之執行,得遴聘本系學生若干名為選務人員,受選委會監
督管理,負責選舉罷免事務,其遴聘方式由選委會決定。但選務人員不得為候選
人本人或候選人之助選員。
第八條 【選舉人資格】
本校法律學院大學部在學學生皆有選舉權。
第九條 【候選人之資格】
候選人應為本校法律學院大學部在學學生,並於未來一年內在學。
第十條 【助選員資格】
本系在學學生經候選人提出者,得登記為助選員。候選人或選務人員不得為助選
員。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表件:
甲、候選人登記表:候選人之姓名,系級,戶籍住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乙、候選人學經歷。
丙、五百字以內政見。
丁、本人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戊、上學期成績單影本乙份。
己、本人二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照片貳張。
庚、助選員三位之名單。
◎ 以上文件,皆需附書面文件及磁片檔(以word排版)。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凡經申請登記核
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候選人之登記辦法應於第一次大會公報詳述之。
第十二條 【任期】
本會會長任期為一年。
第十三條 【當選之限制】
投票總數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七以上。
第十四條 【投票日及競選期間】
本會會長之投票日,訂於每年五月,確切日期由選委會決定之。選舉之競選期間
,為投票前七日至前一日,非競選期間內,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動。
第十五條 【第一份選舉公告及候選人登記】
選委會最遲應於投票前十五日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投票日期。
二、選舉人及其總額。
三、應選名額。
四、候選人登記期間、應繳交之資料及費用。
五、選委會委員名單。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選委會應於第一份公告發布起七日內接受候選人之登記。
第十六條 【第二份選舉公告】
選委會最遲應於投票前七日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候選人之個人履歷及政見。
二、助選員之名單。
三、投、開票時間及地點。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第三份選舉公告】
選委會應於開票結果後最遲五日內發布第三份選舉公告,公佈選舉結果、投票率
、得票數等事項。
第十八條 【選舉公報】
選委會得刊行選舉公報,報導選舉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競選活動之項目】
候選人得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從事競選活動:
一、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或海報等,但各種宣傳品應送交選委會核查。
三、訪問選民。
四、事先經選委會許可,不違反本法之活動。
第二十條 【自辦政見發表會】
候選人得自辦政見發表會,並應於舉辦前三日向選委會登記。前項自辦政見發表
會,選委會應選派選委在場監督。
第二十一條 【選舉票之領取】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票。各投票站應設置選舉人名冊,由選舉
人簽名以證明選票之領取。
第二十二條 【投、開票時間、選票】
關於投、開票區所之劃分,投、開票之起迄時間,圈選工具之製作,由選委會決
議刊載於選舉公告。投票結束後,應將票箱運載至選委會指定場所開票。選委會
關於第一項之決議,不得違反各實質公平原則。
第二十三條 【投、開票所之人事】
各投票所至少應置選務人員兩名,由選委會遴聘之。選委會得視需要於各投票所
設置主任選務人員一名。開票所之數目與所需人員,由選委會決定之。前項開票
所除選務人員外,至少應有二名以上選委在場。
第二十四條 【選舉票無效之情形】
選舉票有下列各款情形者無效:
一、非選委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於單記投票時圈選兩人以上。
三、未圈選於圈選處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於選票上加入任何文字、符號、印記者。
六、選舉票污染至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七、選舉票遭撕破不完整者。
八、不圈選完全空白者。
九、非以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具圈選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負責開票有權認定人為認定,有權認定人由選委會決議之;認
定有爭議時,由在場所有選委表決之,並應做成記錄備查,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
數者,該選票視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投開票結果】
開票結果,以其得票高者當選、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六條 【重新選舉及重新投票】
有左列情形時,應舉行重新選舉:
一、單一名額選舉當選人於就職前出缺或經宣告取消資格者。
二、選委會於投、開票相關以外行政行為,被選委會認定有違反本法、其他相關
法規或有重大瑕疵者,且其瑕疵無法補正,而宣告選舉無效者。
第二十七條 【通過實施及修正】
本選舉辦法經本系班代大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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