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學 生 會 開 會 通 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會議名稱:法律學院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班代表大會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六時三十分
開會地點:台灣大學法學院 法交誼廳
議程:
一.主席報告
二.提案討論
(一) 課堂座位決議文追認
(二) 校車問卷發放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
主席:王 廷會長
出席者:法律系大學部各年級各班代表
列席者:系學生會權益部部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系學會
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九十二學年度課堂座位決議文
法律系課堂座位問題,於今日與各班班代討論後,達成下列三點共識:
一、座位是否有人使用,以包包為準,其餘一律視為無人使用。
二、上課鐘響5分鐘後,沒有人坐的座位,即使置有包包,仍可自由入座。
三、如上課人數超過教室所能容納數量,旁聽同學於上課前10分鐘內方可入座。
上述共識,凡法律系所開設之課程自即日起皆適用之,請同學共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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