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制度改革草案座談會"
將於 12/4(三) 13:30~15:30 法學院國際會議廳 舉行
邱聰智委員將到現場說明並解決大家的疑惑
請大家踴躍出席並充分表達意見
如有疑問 也歡迎同學們寄信給本ID
我們將彙整後於座談會中提出
台大法律系學會NTULAWSA
以下是目前收到的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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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考訓改進之基本架構 ── 合考分訓
甲、共識部分
一、考試:分三試,第一、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僅針對選填司法官為第
一志願者舉行)。
(一)第一試:
1.考試科目有四:
A.法學語文(法學論文或裁判書之評論或爭點歸納;案例導向之簡易
司法書類寫作)。
B.民刑法概要。
C.民刑訴訟法概要。
D.專業法律概要:以下八科目任選一種,各科應考範圍由邱委員聰志
擬定。
(a)醫療法律概要
(b)環保法律概要
(c)財稅法律概要
(d)金融法律概要
(e)產經法律概要
(f)貿易法律概要
(g)智慧財產權法律概要
(h)勞工法律概要
2.除法學語文外,採測驗題目。
3.各科分數相等。專業法律概要科目,各科評分採常態分布,並採數位
還元計分。
4.錄取標準:以全程到考人數之百分之四十計算,未通過第一試者,不
得參加第二試。
5.考試成績不計入第二試成績計算。
6.大學畢業,曾修習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科
目各三學分以上者,得報考。
7.併同公務人員高普考舉行,第一試於六月間辦理。
8.報名時應依序註明志願。
9.報考資格限制:犯有內亂、外患、瀆職、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
書、竊盜、妨害風化等不名譽之罪,而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不得應考,及格者,取消其資格。但宣告緩刑或准予
易科罰金或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第二試:考試科目包括憲法及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
訴訟法、商事法。
(三)第三試:就選填司法官為第一志願且第二試筆試達錄取標準者實施口試
;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為司法官。
(四)錄取名額:按第二試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擇優錄取。採定額制度,
取消成績下限。
二、訓練
(一)採合考分訓方式辦理。
(二)律師訓練:
1.訓練期間一年,其中八個月為課堂訓練,由考選部委托國家文官培訓
辦理;四個月實習,由考選部委托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並由考試院訂定相關訓練辦法。
2.訓練費用由筆試錄取人員自行負擔。
乙、未獲共識部分
一、專業法律概要各選試科目之範圍,委由邱委員聰智擬定。邱委員會後已擬定
如下:
1.醫衛法律概要──醫療法、傳染病防治法、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
2.環保法律概要──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環境
影響評估法
3.財稅法律概要──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
4.金融法律概要──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信託法、證券交易法
5.產經法律概要──企業併購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6.貿易法律概要──貿易法、國際貿易條約、歐體貿易指令、國交貿易組織
貿易指令
7.智慧財產權法律概要──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
8.勞工法律概要──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安全
衛生法
二、律師受訓完畢是否取得公務員任用資格。
三、法官、檢察官訓練是否合訓。
※ 編輯: NTULAWSA 來自: 210.85.37.127 (11/01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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