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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教育改革介紹 constantin
司法與行政、立法在當代憲政思考脈絡下為鼎立之三權。然而台灣經歷數十年的威權
統治,使我國司法遲遲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審檢不分、大法官會議效率不彰等現象都
是司法不彰的過往。近年來司法環境在眾人的努力之下漸有改善,而培育廣大司法人員的
法學教育,在這個變革的年代之中也漸漸成為關注的議題。
一、台灣的法學教育現況及所遭遇的問題
目前台灣的法學人才培育,在學校部分,乃四年制大學部(若干學校為五年制),學
生畢業之後取得法學士之學位,並得在法律研究所繼續深造。至於司法人員,則需經過國
家考試,律師高考通過者經過一個月的講習與五個月的實習訓練取得律師資格,而司法官
(法官、檢察官)通過國考者則須受司法官訓練所兩年的培訓。
現今台灣的法學教育,在「考試引導教學」的價值觀念之下,在課程內容、教授方式
上均受到國家考試的影響。就課程內容方面,其必修科目多以國考科目為依歸,有考到的
民法、刑法、商法、程序法為大學法律系的必修科目,然而未列入考試的勞工法、消保法
等範疇相較之下並不為考試所重視,因而在課程規劃上受到嚴重的排擠。而授課內容也受
到國考影響,多半為講授式的上課方式,學生在課堂上接受各種學說,但在國考壓力下則
往往背誦主要學說,忽略了對法律論證知識的培養。此外,或許由於師資不足,也或許在
國家考試的制度下並不重視討論與辨證,故法律系的主要課程往往為大堂課,一堂課一兩
百人並不足為奇,反而是重要科目的常態。
也由於國家考試並不注重實務研討與演習,課堂教授的內容往往淪於背誦而非實際演
練,這正如台灣大學法律系顏厥安教授所言,就猶如沒有實驗課的物理、化學系,可說是
殘缺的法學教育。但在台灣現行的國考制度下,這種授課模式也行之多年。
雖說台灣的法學教育可以說是以國考為出發點,但由於國家考試的高門檻,即便學教
教育已為考試服務,但是低錄取率卻將廣大的法律系學生推向補習的路途。常有法律系學
生大三、大四便踏進補習班為國考而奮鬥,原本精采的大學四年卻有兩年的時間被國考所
佔據。更恐怖的是,如此的付出卻無法為將來有可能的司法官或律師生涯有顯著的幫助,
因為國家考試並未注重職業上的需求,例如訴狀書寫等等,這些職業上的訓練必須要等到
考上之後才從頭開始。
簡言之,台灣法學教育目前面臨到授課科目、教學方式的僵化,實務演練的缺乏,補
習教育侵蝕大學教育等問題。為此,國外的法學教育制度或可資借鏡。
二、各國法學教育之比較
1‧美國
近日我國立法委員陳明真先生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實乃將美國之專業法律學院制度移
植近來,如同當年日本帝國移植大陸法系來台一般。美國之制度並無我國之四年制大學部
,而是在大學教育之後設立學士後法學院(Law School),畢業後授予Juris Doctor之學
位,而律師錄取資格門檻也較為寬鬆。戰後漸受美國法制影響的日本有採此制度,而韓國
亦將於2008年全面採行此制度。
2‧德國
德國為大陸法系之翹楚,然而其法學教育與法律人員養成卻與本國略有不同。德國雖
有大學部法律系,但學生須取得八張修課證明,分別為民法、刑法與公法的初級及進階六
個實例演習考試證明(Übungsklausure)及第二外語及一張專題報告課證明
(Semina-rschein)方可參加國家考試。
而國家考試則可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考民法、刑法、公法的筆式與口試,並採計學
校成績。通過之後經過實習再考國家考試以成績決定職務。錄取率則為七成左右。
三、近日陳明真立委所提出之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法律提案
我國立委陳明真基於台灣法學教育所面臨的諸多問題,為培育高專業能力、高專業素
養之多元法律人才,並增加法律人之就業及改正當前考試領導教學之問題,提出高等考試
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法律提案。案中將廢除現行之四年制法律系,轉變為如同美國一
般的學士後法律學院,並將全國法律學生從一萬六千餘名降低為一千餘名,藉此提高國家
考試之錄取率,避免法律學生的大量失業與對國考主導教學做出改正。此一提案在上會期
雖未獲得通過,但近日本案政黨協商程序再開,未來或有實施之可能,而其觀點也可供吾
人參考。
筆者之前曾參加與陳立委之座談,因會中立委不討論位處其他法案之教授轉任與人員
聘用問題,故本文僅就攸關法律系學生權益之「落日條款」加以說明:民國九十六年入學
之學生,有數年過渡期(至104年)繼續應考(含九十六年以前入學之法律系畢業者)
;民國一百年入學之法律研究所學生,有數年過渡期(至105年)繼續應考(含100
年以前入學之法律研究所畢業者)。(本段引自陳明真立委所提出之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
律師考試條例法律提案)
四、從陳明真委員之提案看學士後法學院
由上開所述,我們可以知道陳立委雖非法律相關科系出身但仍然對台灣的法學教育改
革非常關心,並能在社會各界對此爭紛不休之際拋磚引玉,其用心實在令人敬佩。但法學
教育改革絕對不只是制度的改革而已,更不是外國制度的移植。當我們讚嘆於外國建制有
多麼美好之際,似乎也應該想想這種制度若是套在台灣社會的價值觀、大環境之上會有怎
樣的影響,而不只是認為移植了他國制度就可以複製他人成果,否則又將陷入清末盲目改
革終釀失敗的困境之中。以下從台灣大學法學教育改革小組之主張出發,對陳立委之提案
做出分析,以收對公眾討論拋磚引玉之效。
1‧與改制成學士後法學院相較,法學教育內容才應當是國人需要深思的重點
台灣在近幾十年來成為一個考試領導教學的社會,若是無法端正此一現象,則換再多
制度仍無法改變現階段法學教育之畸態。現狀下教條的講授式教學方法,不僅剝奪了學生
的思考機會,而且也缺乏實習機會以及實例演習的可能,即便台灣如同陳立委所言,全面
改制為三年至學士後法律學院,仍然是換湯不換藥,把四年的課程濃縮成三年教授而已,
對於現今之畸態並無改變。若不也從國考制度入手,則此提案時為頭痛醫腳之作法。如果
改革國考形式進而使課程改革可行,則學士後法學院似乎並不是解決法學教育內容與型式
的唯一方法。
2‧年齡並不足以作為學士後法律學院設置的理由
陳立委曾經說台灣的制度讓年僅十八歲的高中畢業生就修習艱深的法律課程實在負擔
太重,所以根本不應該在如此年輕的年紀學習法律。然而此一「過於艱深」的標準何在?
微積分甲是不是高中畢業生所能接受?普物是否能為高中畢業生所能接受?在沒有一定標
準的情形下吾人又怎能因為「太難」就說大學生不應該學呢?如果說醫學過於艱難,那是
不是要設學士後醫學院;如果說電子學過於艱難,那是不是要設學士後電機學院?如果文
讀太難,一堆人被當掉,那是不是要設外文學士後學院?
法律學科與其他科系相較或許過於繁重,學分數也較其他學院為多。但若要改革此一
問題,則我們應當將焦點關注在課程的本身而非學制。如果說法律學需要人文素養的基礎
,一如其他社會科學需要基礎一般,則我們應該考慮的是大學一年級的課程是否有提供人
文素養的培養與社會科學研究的基礎,而不是一味的把需要基礎的學科改成學士後學院,
否則管理學院跟社會科學院全都要變成學士後學院了,當然這是誇溢之詞,但若要將學科
難易作為設置學士後法律學院的理由,吾人當然可以依邏輯做出其他領域的類推。
3‧即便將學士後法律學院的設置視為職業的培訓,一樣無法解決問題,甚將造成法
律學界的空洞化以及法律學術的淪喪
若學士後法律學院與課程之改造、高中畢業生之能力並無直接關係,則我們仍可以想
到另一個該制度可成立的理由,那就是為了解決法律系學生考不上國考而失業的問題而將
篩選機制提前至考專業學院的階段。持此論者以為此舉不但可以解決法律學生失業的問題
,更可解決考試領導教學的問題。筆者對此說關懷學生的出發點實有相當之同感,但我們
仍認為此一新制度並無法解決論者所想解決的問題。
我們要質疑的是,為何學法律的人就非得要進實務界或是考取司法官不可?如同讀經
濟系不必然當經濟學家,讀森林學系不必然要當森林學家或是林務局人員,甚至電機系學
生畢業後不想去科技業工作都沒關係,為何讀法律就代表要當律師、司法官?這種把法律
學視為職業訓練的想法令筆者相當不以為然。現在的我們身處一個被法律所環繞的時代,
各行各業總需要有法律專長的人才。這些人不必然是律師,在公司的職位更不必然是法務
,擁有法律專長的人當然可以在接受職業訓練之後將法律學識與之結合,為公司創造更多
可能,我們實在不解為何要將法律侷限在法律職業的獲取?
如果法律成為純職業技術的一天來臨,我們怎麼能夠期待有學者能潛心鑽研法律學的
奧妙?我們怎麼能夠期待有人可以用淺顯的白話告訴人民法律的內涵?當國家控制著法律
的持有者時,又有誰可以據理力爭,對抗蠻橫的國家?當學術淪喪而為職業服務時,請不
要閉著眼說只有律師的世界會比現在更美好。
面對一個消滅律師、司法官以外的法律人的世界,我們怎麼能夠告訴我們的孩子台灣
是一個民主公義的社會呢?因為那時的我們已經沒有民主、公義的解釋權,我們再也沒有
有力的、非體制的法律解釋者,只能期待職業道德的覺醒。然而,一個僅依靠職業道德覺
醒的社會真的是我們希望的嗎?若是,請消滅台灣的學術界;若是,請只讓通過國家考試
的人講話。一個完全被某些職業操弄而無反擊能力的社會絕對不是一個我們想要的社會。
雖然現在一群人說法律亂國,但是我們至少有人願意罵,至少有人可以脫去職業色彩大聲
罵,至少有人可以脫去職業色彩,用法律學養大聲罵。
4‧就算是因為科技整合的需求,也不能成為施行該一制度的理由
如果我們閉上眼,忘記前面講過的東西,而只是單純的認為學士後法律學院是因為要
讓學生在大學部先有一技之長,之後研究所學過法律後才可以做科技整合,面對變化莫測
的世界。
對於此,我們想先做一邏輯上的釐清。
當今的社會的確是需要很多整合技術的人才,而在某些法律上別有專攻者,自然是非
常有競爭力,但我們若從陳立委的角度出發,那麼我們是不是用學士後學院來取代雙主修
?如果說要整合才有競爭力的話那我們乾脆強制大學生雙主修算了。可是我們除了考量專
研法律學術的一群人外,我們應當有更為簡便的解決方法。
現在法律系的問題是學分真的是非常繁重,以國考為依歸的結果就是擴充必考科目讓
學生無止境的背誦。真正的問題在於法律系選課、學分的活化,而不是叫學生讀七年修兩
個學士程度的學位,這對學生根本就是浪費生命。
如果我們能夠忍受學習法律的高學費(如同美國一般)、延長就業歲數(這看起來沒
啥大不了嘛,如果你認為付得起七年學費而且就學貸款不算啥而且認為這樣換兩個學士程
度學位OK的話),如果認為法律真的是有夠難、要多讀一個大學學位以後才會賺的話,
那我們或許可以支持學士後法律學院。畢竟我們所付出的成本不過是錢、學生的青春歲月
與將學術奉獻於宇宙之精神。
五、立法院政黨協商結論之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
除了上開陳明真立委的提案,尚有考試院、郭林勇立法委員、李復甸理法委員等之提
案,在經過數次朝野協商之後,於今(2007)年十一月27日通過「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
師考試條例草案」。其內容雖尚未通過,但其內容改革甚大,事關有志於國家考試者的權
利,甚至將更進一步影響國內法學教育的走向,故我們不可不慎,應當了解並關注此改革
草案。
(一) 應考資格的修正:
未來僅有法律相關科系之大學畢業或研究所畢業生方得報考,其他如政治、行政系畢
業修習一定法律學分者(律師高考之舊規定)、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在本條例通
過五年之後,將排除於應考資格之外。
而法律相關科系則包括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科技整合法律研究所,以及準備要成立
之「法律專業研究所」,其性質類似於美國之學士後法學院,於此不多贅述。
(二) 司法官特考與律師高考應試科目、配分、錄取修正:
以往「三榜」的功名將不復存,因為今後司法官與律師的考試訓練將合而為一,考試
科目完全相同,在經過第一階段的訓練之後依照國考成績(佔百分之六十)與第一階段訓
練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之成績高低由考生志願序加以分發律師、檢察官、法官。
考試科目方面,將分為三試,前兩試筆試,第三試為口試。
第一試考選擇題,會刷掉百分之五十的人,而且成績不能保留。考試科目分成「綜合
法學測驗一」三百分(包含中華民國憲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和「綜合法學測驗二」
三百分(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法律研究所跟法律專業研究所畢業生不用參加第一試,直接進第二試。
第二試刷掉通過第一試的百分之八十的應試生。考試科目為以下七科:公法一百五十
分(憲法、行政法)、民事法三百分(民法、民訴、強制執行法)、刑事法一百五十分(
刑法、刑訴)、商事法(包含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與國際私法一百五十分
、綜合法學一百五十分、法律倫理五十分、外國文五十分(英文、日文、德文三選一),
總計一千分。除法律倫理與外國文為選擇題加申論題外,其餘科目均為申論題。至於綜合
法學之具體內容為何目前尚無更進一步的資料加以說明。而第二試應附法律條文供應試人
員參考。
先前有謂應加考證券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
法、仲裁法等科目者,但由本次草案條文觀之似乎並未加以採納,但是否納入所謂「綜合
法學」,則尚不明朗。
第三試為口試,由於司法官與律師考試訓練合一,所以通過第二試後仍需應試。
第二試佔百分之九十,第三試佔百分之十,此一成績經典試委員會考量需求所訂出的
限額之後依成績高低擇優決定錄取人數,但第三試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考試通過之
後則照前述參加為期一年的第一階段訓練,經過志願分發決定職業,司法官將進入第二階
段的訓練,時間亦為一年。
六、結論
綜上所述,法學教育改革千頭萬緒,雖然我們可以從國外制度截取養分,但是若全盤
模仿則常常會陷入「立意雖好,但成效不彰」的窘境之中。而我們亦應當拋棄成見,以理
性討論取代急就章的改革,更不能以「守舊派」、「既得利益者」的大帽子強行推動變革
,否則影響我國深遠的法學教育改革將淪為口與之爭而未見意見的交流討論,此實非本國
人民之福。
七、參考資料
1.法學教育改革座談會會議資料
2.陳明真等一六一人提出之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法律提案暨其對照表
3.德國法學教育簡介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horstma/3/1270789697/20060628023405/
4.法學教改?改哪?怎麼改?
http://blog.yam.com/tomlinfox/article/6162046
5.顏厥安:法學改革,不能得過且過
2006.7.1中國時報
6.交大科法所的法院實習計畫與台灣法學教育之展望
http://hanreporter.blogspot.com/2006/04/blog-post_26.html
7.法學教育要當改革急先鋒!?
http://www.jrf.org.tw/line/focus.asp?SN=573
8.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草案)
9.台灣各大學法律相關系所主管針對2007年4月18日「國內法學教育變革」公聽會發
表新聞稿
http://www.law.nccu.edu.tw/News/news_view.asp?doc_type=18&id=155
10.法學教育改革 不要東施效顰,廖元豪
11.從二次金改到法學教改,林志潔
12.律師也要總量管制?,陳鋕雄
13.司法院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檢討改進暫定方案
http://www.law.nccu.edu.tw/UserFiles/admin/Attach/20070820-111550-200708
20.pdf
14.11/14「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協商情形,政治大學法學院
http://www.law.nccu.edu.tw/News/news_view.asp?id=319
15.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立法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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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35
※ 編輯: constantin 來自: 140.112.211.35 (12/07 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