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作者: EarlyInMay (我肯定是傻了...) 看板: NTUSC
標題: [聲明]社團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議
時間: Fri Dec 28 01:17:04 2001
本委員會依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十一條第六款行使職權
對近日召開之社團輔導委員會之修訂社團懲戒法規事宜
聲明本會下列主張
1.校方擬將社團獎懲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款刪除,於新增列之懲戒辦法第七條
中規定社團出版刊物需經指導老師事前評閱核可方可出版,否則將被停止"一定期間"
之活動。出版及言論自由之事前管制實為不合比例原則之違反法理之行為,於我國
出版法及相關法規中所不採,本會為保障學生社團之言論自由,因此主張限縮懲戒
並刪除此新增懲戒辦法之規定,建議改採保留原第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將其中
社團負責人一辭改為"指導老師或另聘評閱老師",使學生社團之出版仍可被檢閱監督
但為一個合理範圍的管制。另,停止活動之"一定期間"上下限應於條文中明載
(比如一週以上一學期以下依情節輕重而裁定),使罰責符合明確性原則,學生社團
得依循之
2.校方擬於新增之第七條第十三款及第八條第六款中增訂罰則,令違反"台大學生社團
出版刊物輔導及文稿評閱辦法"第十四條之社團,情節嚴重者應依新訂之第八條第六
款,予以解散,本會依捍衛言論自由之立場,主張此條不合乎比例原則,為管制過強
不適當之規定,建議新訂之第八條第六款與新訂第七條第十三款合併,放入"停止活動
一定期間"之罰則,並明定其停權時間上下限
3.新訂條文第八條第九款明定連續兩年評鑑乙等之社團應予以解散。現行社團評鑑辦法
中關於社團之評鑑方法為每年取5%為乙等,此將使得每年有依固定數量之社團被解散
(無論是否所有的社團表現都在水準以上仍需取5%),因此本會建議將新定第八條第九
款修改為停止補助經費一定期限,或將連續兩年評鑑為乙等之社團放入第七條之罰則
,並明定其停權期間上下限,保障社團成立存續之權利,並兼顧資源之妥當分配
社團委員會召委 康庭瑜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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