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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會」,台大社團編號0189。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而成立。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會員感情,增進會員權益,服務同學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為代表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大學部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具國立台灣大學學籍之法律學系大學部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會務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班代表大會 第八條 班代表大會由現任各班班代組成,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 第九條 班代表大會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由會長負責召開。與會人數不得少於 班代表總數之二分之一。期間如遇重大事項,會長或現任班代表四名以 上聯署請求,皆得召開大會。若會長不召開,由四名以上現任班代推舉 一人召開。 第十條 班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 擬定會務方針。 二、 聽取會務報告,並得提出質詢。 三、 監督本會會務。 四、 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五、 決議重大議案。 六、 提議罷免會長案彈。 七、 決議彈劾幹部案。 第十一條 罷免會長案之成立,須經六分之一班代表提議,三分之二班代表出席 ,四分之三班代表同意。成立後須送交全體會員投票表決。罷免案通 過者,會長應即辭職。會長遭罷免比照會長出缺辦理。 第十二條 彈劾幹部案之通過,須經六分之一班代表提議,二分之一班代表出席 ,二分之一班代表同意。彈劾幹部案通過者,該幹部應即解除職務。 第十三條 會議中班代表得提議提案,並得因本會之請求,作成決議,其決議有 拘束力。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由全體法律學系大學部學生直接選舉 產生,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互推一 人繼任會長至原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副會長三人,會長得視需要調整副會長人數。副會長協助會 長綜理會務。 第十六條 本會之幹部概由會長任命產生。 第十七條 本會設下列各部門:一、 學術部:掌理本會學術活動事宜。 二、 活動部:掌理本會各種活動策劃與執行。 三、 公關部:掌理本會對外之聯絡與溝通。 四、 美宣部:掌理本會所有活動美工工作之主導。 五、 總務部:掌理本會經費預算決算之編列與收支執行。 六、 秘書部:掌理本會文宣資料與會議記錄。 會長得視情形需要調整常設部門。 第十八條 會長於每年五月間改選,不得連選連任。選舉事宜概由選舉委員會 統籌辦理。選舉委員會由本會秘書部同現任會長召集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一、系方補助。 二、活動收費。 第二十條 經費之運用由總務統籌分配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會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 其他法規或行政有與本法規牴觸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章程之修訂,應提請班代表大會修訂之。章程之修訂,須經六 分之一班代表提議,三分之二班代表出席,四分之三班代表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班代表大會通過,呈請本校學務處備案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6.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