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正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學校增設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宿舍學生代表為全體宿舍總幹事互推五名,
醫校區宿舍推一名,法校區推一名,總區推三名。
但各宿舍情況不一,男女宿舍情況又不相同,
且此委員會的職責為學生宿舍管理事項之擬定與諮詢,
建議應由全體總幹事皆出席此委員會,未果。
2.國立台灣大學導師至實施辦法草案
本辦法事關法律系學生會重大,因其中第二條規定各院系應成立導師工作委員會,
或於學生事務委員會增加導師工作機制。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導師工作委員會應
有院學生會推薦一名學生代表組成,且更重要的是第八條規定導師工作委員會的任
務其中一項為系所導生活動費之分配與運用。此代表校方認定系所導生活動費之分
配與運用應有院學生會參與決策,而非僅由老師片面決定而已。
廖院長表示下學期將於院務會議廢除學生事務委員會,改由導師工作委員會代替。
因此未來的學弟妹會長應特別注意,院方是否將法律系學生會將院學生會代表列入
導師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之一,如沒有則院方已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導視之師實施辦法
之規定。並恭賀未來的學弟妹,將來申請預算不會像我這屆那麼辛苦了。
3.修正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進出及會客辦法
規定學生宿舍執勤人員應依學校規定時間開關宿舍大門,且將學生宿舍的會客時間
改由各宿舍生治會自訂。另住宿服務組將在各宿舍推動規劃會客室。
簡單來說這個修正將會客時間的決定權交由各生治會決定,應予正面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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