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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讀行政法時乍現的靈感。但這個問題確實困擾了我很久,因此 今日將我對這個問題的解釋分享,希望對未來學弟妹有所幫助。 論行政法上學界通說為何認為沒有準法律行為 依行政法學界通說,行政行為中若含有意思表示者,為行政法上法律行為,否則為行 政法上事實行為。但何以行政法未如民法,有準法律行為呢? 回答這個問題前,讓我們看一下學界對民法上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的界分。法律行 為者,乃權利主體依其效果意思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行為。而準法律行為,其中雖亦 含有表意人的效果意思,但其法律效力,係依法律之特別規定而生。簡言之,前者是除非 違反強行或禁止規定,否則原則上產生法律效力,;後者則是因為有法律規定這樣的行為 會產生法律效力才產生之。而何以私法對法律行為之效力做原則性的承認?理由無他,私 法自治原則而以。 然而,到了公法的世界,這樣的界分被弭平了。而弭平這個分界的,正是依法行政原 則。由於在公法上法律行為須受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律保留原則拘束,因此行政機關的法 律行為變成須有法律明文依據為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再也不知如何分別何者為除非 違反強行或禁止規定,否則原則上產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何者又為有法律規定這樣的 行為會產生法律效力才產生的準法律行為。因此,在行政法上,就皆以法律行為稱之,毋 庸再做區分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3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