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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sdtara板友(下稱原告)您好, 茲就原告不服Stock板板主Sirius1812(下稱被告)判決(#1LAc96bk)提起申訴, 判決如下: 原告經Stick板友檢舉,其所發表之文章, 有引戰意味,其文章複製之推文內容,易引發這些板友進行論戰, 故依板規引戰文且累犯判一個月水桶。 原告申訴理由如下: 如果依此標準屬違反板規,原告點名之名單是否也違反板規? 被告答辯理由如下: 被點名的雖也有挑釁意味, 但皆非如原告一樣直接發文於板面, 且其中有兩位已有違反板規而進水桶, 故非如原告所說名單內之使用者板主皆不管。 且未依板規私信檢舉容易引起當事者反彈進而引發板面筆戰之可能。 故以引戰文判之。 經審議後判決如下: 原告稱如持相同標準應對其點名之人予以水桶,惟板主執法有其心證, 並依各板板規輔以習慣執行,屬站規給予板主之執法裁量權,自非法許不許。 且對於違反板規之人,亦可依Stock板檢舉慣例,向板主進行檢舉, 然原告逕自於板上提出相關疑義,欲引起其他使用者對該主題有推、發文之行為, 程序自非妥當,故被告依板規論處,應屬有據。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申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將以站內信送達給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 可至國家研究院AboutBoards板提出上訴。                         財經法律群組小組長 Sanji -- 「這就是~戀愛的試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1.151.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429456188.A.7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