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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上財產權保障的雙重性質,請說明之。何謂公用徵收? 公用徵收有沒有違法憲法上保障財產權的精神!? 2、徵收為了公益目的,何謂公益?國家可以為利於第三人之徵收嗎!? 3、甲在其私人的土地上蓋A、B兩棟房屋,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執照, 完工後卻逢都市計畫之變更。A屋坐落於的土地變成公共設施用地 ,B屋不受都市計畫變更之影響。拆除人員依法拆除A屋,卻因為誤 認B屋為A屋而拆除,而後再拆除A屋。請問甲對於A屋、B屋之損害 要如何請求救濟? [有記錯的話,請幫忙更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02.14
fstd:辛苦了...^^ 推 140.136.12.213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