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解釋之方法中,有「反對解釋」、「類推適用」,請舉例說明其意義。
2.所謂「不真正義務」,學者間亦有稱之為「間接義務」者,請舉例說明其意義。
3.請說明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意思能力、責任能力間之關係。
4.就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我國民法第七條係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
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學說上如何解釋其意義?
5.請說明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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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把今天的考題PO上來啦
希望能造福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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