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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民法總則 日期:941116 一、請說明何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其例外。 二、民法解釋之方法中,有所謂「擴張解釋」、「縮寫解釋」(限制解釋) 及「當然解釋」,請舉例說明其意義。 三、權力依其作用,有: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及抗辯權之區別,試舉例說明其意義。 四、法律適用上有所謂「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被適用」原則, 特別法與普通法如何區分(或判定)之? 五、請說明何謂「習慣對於法律之補充效力」? 及「習慣對於法律之優先效力」? ※每題20分。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54.213 ※ 編輯: Anzai 來自: 219.86.54.213 (11/16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