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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中年喪妻有一子丙,乙中年喪夫,有一子丁。 甲乙經人介紹而結婚,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甲於民國九十年購買A、B二屋,各價值二千萬元。 民國九十一年初甲將A屋贈與丙,甲乙因此發生爭執, 甲乃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初將B屋贈與其好友戊。 甲乙於同年底離婚。 甲於離婚時尚有現金五百萬元,其中二百萬元為 民國七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之勞力所得。 乙則有婚前購置之C屋一棟價值五百萬元。 試問: 1.甲乙離婚後,乙是否得向甲、丙、戊行使權利? 25% 2.乙於離婚後未行使分配請求權前死亡時,丁得否向甲、戊行使權利? 10% 二、何謂「離因損害」?何謂「離婚損害」?二者有何不同,試分點說明之。 35% 三、我國強制認領制度有何缺點?應如何修正?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