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試解釋下列概念,並舉例說明其在民法上所具有之實益(未舉例者,不予計分)
(30%)
1 間接占有
2 占有輔助人
3 準占有
二 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發生變動者,立法例上有形式主義與意思主義之分,試說明
其意義.並分析下述實例在上述理論基礎下法律關係之差異:甲因購屋需款甚
急,遂將其對乙尚未到期之金錢借貸債權以折價方式賣與丙,並於讓與後通知
乙.其後丙又將該債權讓與丁,孰料甲事後始得之其與丙之債權買賣契約無效
,丁是否仍取得該債權? (40%)
三 甲租用某大樓三號地面停車位,某日乙擅自將其車停放在該停車位後遂離去,
致甲無法使用該車位,甲因急於上班,問甲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若該大樓地面停車場係無償任意供人停放,甲因車身過長無法將車直接停入
,遂先將其車往前開,然後由其子丙在停車位上指揮到車,後到之丁見甲之車
尚未進入車位,遂爭先將其小車直接開入該車位,而將丙之衣褲刮破,問丙可
否對丁請求損害賠償?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