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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一筆A建地,應有部分依序為1/5、1/5、3/5。丙死亡時,其應有 部分(3/5)由丁、戊、己、庚繼承,丁、戊、己、庚未經甲、乙之同意將A地之 東半部設定地上權於辛。試問: 1.辛是否有效取得A地之地上權? 2.甲出賣其應有部分於壬,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間對A地之分管契約對受讓人壬是否有效? 4.共有人對A地之管理方法意見不一時,乙得否訴請法院定之? 5.丁得否將其對A地之共有權設定抵押權於癸? (說明:第3、4、5小題試就現行法及修正草案回答之) -- Hasta la vista , bab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