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一筆A建地,應有部分依序為1/5、1/5、3/5。丙死亡時,其應有
部分(3/5)由丁、戊、己、庚繼承,丁、戊、己、庚未經甲、乙之同意將A地之
東半部設定地上權於辛。試問:
1.辛是否有效取得A地之地上權?
2.甲出賣其應有部分於壬,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間對A地之分管契約對受讓人壬是否有效?
4.共有人對A地之管理方法意見不一時,乙得否訴請法院定之?
5.丁得否將其對A地之共有權設定抵押權於癸?
(說明:第3、4、5小題試就現行法及修正草案回答之)
--
Hasta la vista , bab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