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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住宿舍之輔大法律系大四學生甲(22歲)賣一部電腦給其大一學弟乙(18歲),價金一萬元, 乙將價金交給甲之後,甲向乙表示尚需借用該電腦一週,乙同意借甲,甲之室友丙(20歲) 稍後看見此電腦即相當喜愛,乃出一萬兩千元向甲購買,甲即將電腦轉賣給丙並交付之, 一星期後乙向甲請求交付該電腦,甲拒絕交付,乙乃向板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命 被告甲應交付該電腦。問:板橋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件?本案件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若法院判決甲敗訴,該判決是否合法?甲是否得上訴至二審? 二 甲主張乙欠其買賣價金五百萬元不還,乃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因甲未提出證據,故 法院即駁回甲之聲請,問:法院之駁回裁定是否合法?若乙接到法院發給甲之支付命令後 ,認為其並未欠甲金錢,問:乙應如何救濟?若乙接到支付命令後立即向法院表示其並未 欠甲金錢,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6.8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