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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檢驗人之行為事實是否成立犯罪之判斷,係刑法分則所規定之各種犯罪類型; 而分則各種犯罪類型,應如何解釋導出?(2)刑法分則第二十二章殺人罪,除第    二七六條不論外,請解釋該罪章中,共有哪些殺人罪之犯罪類型?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謂"殺人者",其行為客體是否包含行為人本身?     理由安在? 三.(1)刑法不乏加重或減輕其刑之規定,實務見解對於此種刑罰加減規定之性質,        有何看法?(2)依實務見解,預備犯.未遂犯之法定刑為何?(3)實務對於累    犯之效果”加重本刑至二分之ㄧ”,又如何解釋?(4)有關實務對於刑罰加    減規定之解釋,你是否贊同?理由何在? <附註> 一.作答時,請以橫式書寫。 二.不得使用鉛筆作答。 三.作答時,段落應分明;各小題尤應分行敘述。     --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bear650218? 全新好東西便宜出清唷... 來看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252.122 ※ 編輯: blueping 來自: 61.59.252.122 (11/22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