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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質違法性之內涵何在?其與形式違法性之關係如何?試分別闡述之。 二、正當防衛之成立,主觀上是否須具有防衛意思為必要?又所謂防衛意思,其內涵如何 ?設防衛意思與侵害意思同時併存時,得否成立正當防衛? 三、何謂準中止犯?所謂真摯努力,其義為何?試舉例說明之。 四、利用他人過失之行為與過失利用他人之行為,應如何處理?試分別舉例闡明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5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