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後~問個case 今天春聯
: 一出局 一三壘有跑者
: 打者擊出一二壘間滾地球 球直接擊中一壘跑者
: 一壘跑者妨礙守備因此出局~但是
: 那顆可愛的小白球究竟是跟觸身球一樣是死球還是活球呢?
: 如果是 死球 三壘跑者理應不能推進
: 如果是 活球 三壘跑者應該可以得分
: 請學長姐們解惑!
結論:
【妨礙之罰則】跑壘員應出局,形成比賽停止球。
所以一壘跑者出局,三壘跑者要回三壘。
應該是這樣........吧。
(老人路過........大家隨意看看討論啊)
中華民國棒球規則7.09 http://ppt.cc/YDVg
下列情況係屬擊球員或跑壘員對守備之妨礙:
(A) 第三好球後,擊球員妨礙正要處理投球之捕手。
【註】
(1)被宣告為第三好球而尚未出局前或被宣告四壞球應安全上一壘之擊跑員,妨礙
對擬觸殺奔向本壘之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應判擊跑員出局,應令三
壘跑壘員返回三壘,其他各跑壘員亦應返回原壘。
(2)被宣告第三好球依本規則6.05(B)及(C)之規定,擊球員成為出局後,妨礙了對
擬觸殺奔向本壘的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依照本規則7.09(F)之規定,
也應判三壘跑壘員出局。
(3)前述場之情況,妨礙了擬防止雙盜壘的捕手守備動作時,判其擬觸殺之跑壘員
出局,其他各跑壘員返回妨礙發生當時所佔有之壘,如捕手擬觸殺之對象不明
顯時,應判較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參考7.09(F)(註))
(B) 擊球員所擊出(或觸擊)之球,在界內區再觸及球棒之當時,即形成比賽停止
球,跑壘員不得進壘。如果內球滾動於界內區域碰觸擊跑員所掉下之球棒時仍
屬比賽進行中,但以裁判員之判斷為該擊跑員並無意圖以球棒妨礙球之進行路
線為限。(參考6.05(H)、2.32(註))
(C) 擊球員或跑壘員不論任何方法,故意改變尚未決定為界外球而正在界外區滾動
中之擊出之球者。
【註】跑壘員如違犯本項之規定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僅擊
球員可進一壘。
又因擊球員進壘的關係而形成了被迫向次壘推進的情況時,亦得被允許進壘。
(D) 無人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時,擊球員妨礙本壘上的守備行動者,跑壘
員出局,如二出局時則擊球員出局。(參考6.06(C)、7.08(G))
【註】本項規定,僅重述本規則7.08(G)之規定所以擊球員妨礙了擬觸殺僅是離壘的
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自不適用於本項。
(E) 一人或數名攻隊隊員聚集靠近於跑壘員即將到達之壘並以混亂妨礙守備或增加守
備困擾者,跑壘員即因隊友之妨礙行為應被宣判出局。
(F) 剛被宣判出局之跑壘員或擊球員,妨礙或阻止野手對跑壘員所採取之行動者,該
跑壘員亦因其隊友之妨礙對方守備而被宣判出局。(參考6.05(M))
【EF原註】擊球員或跑壘員於被宣判出局之後,仍有繼續奔跑之行為,不得視之為擾
亂或阻擋。
【註】有適用本項規定之情況發生,跑壘員又有二或三人時,被妨礙之守備行為若能
明顯地知其守備的對象時,則判該跑壘員出局即可,如對象不明顯時,則應判
最靠近本壘的跑壘員出局。
依照前述之例,判某一跑壘員出局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應返回發
生妨礙瞬間當時所佔的壘。但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不對擊跑員採取守備行動,
而對其他跑壘員採取守備行動受到妨礙時,應判該被採防守行動的跑壘員出局,
其他跑壘員應返回原先佔有的壘,而擊球員被允許進一壘。
至於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進一壘而需讓出一壘時,得允許一壘跑壘員進二壘。
例如無人出局滿壘時,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三壘跑壘員被持球觸於本壘,
但為避免二壘跑壘員再被持球觸於三壘,而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守備動作時,該
擬進入三壘的跑壘員也應被判出局,但擊球員得進一壘,一壘之跑壘員當然也
得進入二壘。
(G) 倘依裁判之判斷,跑壘員明顯為阻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出之球或妨礙進
行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構成妨礙之跑壘員出局,並
判擊球跑壘員因其隊友上述之妨礙行為而出局,在此情況下不得進壘不得得分。
※1956年因Don Hoak事件而制定。
(H) 倘依裁判員之判斷,擊球跑壘員明顯為妨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球或妨礙
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擊跑員因妨礙而出局,同
時不論雙殺之可能在何處發生,並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發生此種妨礙時,
成為死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
(I) 依裁判員之判斷,壘指導員(BASE COACH)在三壘或一壘碰觸或扶持跑壘員之身
體以協助其回壘或離壘時。
(J) 跑壘員在三壘時,三壘的壘指導員離開指導區以任何動作引誘野手傳球者。
(K) 一壘手已採取守備行為,擊跑員跑向一壘途中的後半段,如跑出三呎線的內側或
外側,依裁判員之判斷有妨礙向一壘傳球或妨礙野手對擊球之處理時(參考6.05(K))
【原註】跑壘員之兩腳須在三呎區之內或形成三呎區之線上,三呎區之形成應包括三
呎線在內。
(L) 不避開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礙接傳球者,但如兩名以上之野手同時聚集
處理擊球時,跑壘員觸及其中一名或兩名以上之野手,裁判員應判定哪一位野手
適用本規則,如跑壘員觸及之野手並非裁判員認定為處理球之野手時,跑壘員不
應被判出局。
【原註】捕手正欲處理擊球之際,與跑向著一壘的擊球跑壘員接觸時,不視為守備或
跑壘等之妨礙,故不作任何宣判,對正欲處理擊球的野手,除非以惡劣、粗野之
行為妨礙了跑壘員之跑壘才給予宣判,例如以處理擊球為理由而故意絆倒跑壘員
時,應宣判為妨害跑壘。捕手正欲處理擊球時,一壘手或投手阻礙了擊球員,應
宣判為「妨害跑壘」,並給予擊球跑壘員進一壘。
(M) 未觸及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在界內區觸及跑壘員時,但跑壘員雖觸及界
內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僅以與球接觸為理由而被判出局。
(1)已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
(2)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投手除外),但已通過該野手之股間或身旁,立即觸及於
其後之跑壘員,且任何野手對該球均無守備機會時,但內野手失去守備機會之擊
球(不論是否觸及內野手),經裁判員認定故意踢開者,對該跑壘員以妨礙為理
由宣判出局。(參考5.09(F)、 7.08(F))
【妨礙之罰則】跑壘員應出局,形成比賽停止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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