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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老闆問我 我就跟他說 我覺得在馬路上 應該是有使不特定之人可以共見共聞 而且罵神經病的確已達侮辱他人 可是照他說 在做筆錄中的提到或者發語詞怎樣 應該沒有損害名譽他人的故意 所以應該不會有事 可是沒想到還是被起訴了XD 我只是覺得起訴書 列的證人 也沒直接指出講這句話的人是我老闆 只是透過現場有4人 不會是兩個警察罵的 也不會原告 這算不算是證人自己推測的?推測之詞不是應該無證據能力嘛??! 就算有..感覺證據力一整個薄弱 所以..接下來的我就不懂該怎嚜繼續了..!! 所以要是我是檢察官 我就不會起訴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99.175 ※ 編輯: appledd 來自: 219.84.99.175 (09/23 01:14)
gadoma:除非是很熟的朋友開玩笑...不然罵一個人神經病為什麼沒有故 09/24 12:01
gadoma:意....一般人都可以知道神經病的意思吧... 09/24 12:03
appledd:因為他不是想要罵那個人 是在跟警察作筆錄的時候 他忘了 09/25 00:33
appledd:為啥提到 大概就像 神經病 我幹嘛故意撞他狗之類的.... 09/25 00:34
appledd:原告在旁邊 就暴衝說 剛剛是不是有提到神經病 是不是罵我 09/25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