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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我野人獻曝 所以我只好來丟個臉 po個文好了 樂生療養院在去年從最高行政法院發回, 只有發回公益團體的部分,針對個人則都是駁回 案號是102年度判字第165號, 我所說的環境訴訟,不只是包括拆遷這種而已, 很多環境訴訟、公益訴訟是沒有所有權人, 而是國家處分自己的土地,影響到其他人的情形 用個人名義提訴訟,被駁回的機會很高 所以公益團體會跳出來一起當原告 這樣在公益訴訟的要件上比較容易具備.. 樂生療養院應該算是很典型, 判決理由我稍微貼一下 省去大家功夫 一、 上訴人湯祥明、李添培、李張雲 明、陳再添、夏藍彩雲、許玉盞等6人皆係因罹患漢生病 (即癩病、痲瘋病),基於國家公權力介入而於樂生療養 院住院治療之病患,縱因政府對罹患漢生病(即癩病、痲 瘋病)強制隔離治療之不當措施,致使其等6人於樂生療 養院隔離生活數十年,並因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其授權訂 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怠於執行前揭本法環境保護相 關規定之職務,使其等居住環境受到影響,然應僅屬院區 原有優美環境之反射利益受到影響之事實上利害關係,而 非法律上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本院94 年度裁字第2122號裁定參照 二、 上訴人丘延亮、李建誠 、黃詠光、陳品安、管婺媛、李俊達、郭明耀、盧其宏、 胡仰中、姚耀婷等10人,自92年起迄向原審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以來,在樂生療養院內舉辦了約270場活動,包括唱 片發行、書籍出版、報紙、紀錄片、影像、戲劇舞蹈、音 樂、文藝活動、論壇、創意市集、創意活動、社區學校、 文史保護、宗教活動、生態保育及樂生療養院之導覽等活 動;且有固定之樂生文舍計畫,辦理樂生文學週末,有許 多知名作家參與演講及樂生寫作班、樂生文學雜誌之活動 等,惟其等倘因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 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未執行前列本法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之職務,致其等利用樂生療養院優良環境舉辦之前述活動 受到影響,亦僅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非其等法律上保護 之權利或利益受到影響(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上開規 定及說明,均非屬本法第23條第8項、第9項規定之「受害 人民」,皆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據以提起行政訴訟(課予 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渠等16人依該條項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欠缺權益保護要件,無實施訴訟之權能(當事人不 適格),原審駁回上揭16人之訴所持之理由雖不相同,然 其結論一致,仍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等16人此部分之上訴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獻醜了,經濟學大師批評輕一點,我臉皮薄怕痛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98.124
tort:走了一個 換了另一個 哈哈 02/12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