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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問題要來跟各位道長請教 = v = 之前在幫某個刑事案件當告訴代理,一直都處理得很順暢 沒想到今天收到一個檢方以犯罪地不明,於是移轉到被告住所地的移轉管轄的函件 把案子給扔到我沒登錄的中部地區 又因告訴代理非委託律師為必要,所以我的老闆叫我就用普通代理而非律師的身份去開庭 然後當庭跟檢察官解釋一下沒預料會被移轉管轄(他說好幾年前他有這樣處理過沒問題) 不過我記得之前在上公會的課,似乎看過類似的案例,最後被公會給懲戒了 (有點記憶模糊,回家再詳細找找) 不知道各位道長遇到這種狀況怎麼處理呢? 可否給個建議,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98.152
suju:我覺得你的老板在害你,為了要省錢騙你去..... 05/30 11:43
suju:他的說法如果講得通,那每個律師以後都這樣跨區,不入公會了 05/30 11:44
suju:真的可以這樣拗的話,那你老板為何不自己去?因為他也怕被抓 05/30 11:45
作者 VVax (超黑心事務所)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 被移轉管轄 = v = 時間 Thu May 29 17:31:00 2008 ─────────────────────────────────────── 我覺得告訴代理人的資格沒有那麼嚴 一般人也能代理 所以重做個委任狀 不要用律師職銜 開庭不要穿律師袍 應該也OK吧? 個人意見而已 僅供參考喔 另外附個告訴代理可以「複委任」的見解 發文字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八十七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第 360-361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 87.01.21 版 ) 法律問題: 甲女被乙男強劫強姦後,於偵查中委任丙女代理告訴,案經起訴,甲女於 地方法院審理中,仍委任告訴代理人丙出庭代理,嗣丙女因事忙,復自行 委任丁女為複代理人,續於地方法院出庭代理,問法院得否准由丁女為告 訴人甲女之告訴複代理人出庭代理? 法律問題:甲女被乙男強劫強姦後,於偵查中委任丙女代理告訴,案經起訴,甲女於 地方法院審理中,仍委任告訴代理人丙出庭代理,嗣丙女因事忙,復自行 委任丁女為複代理人,續於地方法院出庭代理,問法院得否准由丁女為告 訴人甲女之告訴複代理人出庭代理? 討論意見:甲說: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實 務上,並許委任代理,法亦別無限制或禁止代理告訴之規定,是告 訴人既得委任告訴代理人代理告訴,即屬任意代理,依民法上有關 複代理之法理,自得由被害人甲委任之告訴代理人丙,再行委任複 代理人丁出庭代理。 乙說: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而此告訴既限於犯 罪之被害人,始得為之,已具有特定代理之性質,並以經特別授權 為必要;可知告訴權屬公權利,乃在公法上之意思表示,且僅限於 犯罪之被害人,始得代為本人之意思告訴,此種告訴代理權,係從 屬於告訴人本人之意思,應不能任憑告訴代理人丙,再行委任複代 理人丁出庭,致有損及告訴人權益之虞。 初步研討結果:多數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參考資料: (一) 司法院院字第八九號解釋 民國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 (三) 仍許委代。不限律師。」 (二) 司法院院字第一二二號解釋 民國十八年八月三日 「…………………………刑事告訴雖得委人代行。所委之人。亦不 問其係屬律師與否。然律師代行告訴。依現行法令尚不能與民事代 理人、刑事辯護人視同一律…………。」 提案機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七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六十三號)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87.01.21) ※ 引述《skysirius (加油)》之銘言: : 可否給個建議,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32.180 推 skysirius:感謝回答 ^^ 05/29 18:01 推 ioyrc:推一個 05/29 22:29 推 colinton:我記得是有懲戒的案例在,最好還是不要。 05/29 22:33 推 suju:最好不要,具有律師身分,執行律師業務,就得加入公會 05/29 22:44 → suju:要不然檢察官突然抓狂,把你移送懲戒,那就倒楣了.... 05/29 22:44 → VVax:是喔 那還是乖一點好了 05/29 23:01 → VVax:ㄟㄟ 找到懲戒的案例記得分享一下阿 我也想看 05/29 23:01 作者 pin2004 ()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 被移轉管轄 = v = 時間 Fri May 30 11:16:28 2008 ───────────────────────────────────────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個人意見而已 僅供參考喔 告訴代理人的資格不嚴是沒錯 但因為你在別的地區以律師身份職業 所以現在就會要求你在這邊也要登錄才能執業 這目的就是保障各公會會員的權益(很鳥的理由) 快去登錄吧 辦了登錄以後如果真的被移送懲戒還以機會凹 說補辦不及 但還是有辦 我的印象中 御用律師就是以一般身份去開庭被懲戒的 有可能是他名氣大被抓出來 不過這種事情還是不要開玩笑 你只是幫老闆開庭 費用不是你收 何必冒這種險 而且你現在開過庭了 要解除委任也來不及了 考慮一下吧 僅供參考 下面的座談會記錄我覺得跟你的情形沒什麼關係 : 另外附個告訴代理可以「複委任」的見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30.146 推 JackeyChen:以前實習時 剛好幫學長處理這窘境 XD 實習律師真好用 05/30 12:57 作者 jenlaw (真魯)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問題] 被移轉管轄 = v = 時間 Fri May 30 15:38:09 2008 ─────────────────────────────────────── 有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書可以參考一下: (因為怕對被付懲戒的道長不好意思,姑隱決議案號, 如果原PO需要該決議內容藉以向老闆說明,可以再寫信給我) 該件案情亦為該道長受任為告訴代理人, 在警察局所提出委任狀有律師字樣, 在地檢署偵查庭出庭則未以律師名義受任為告代, (應該是另出具未載律師名義的委任狀吧?). 詳細案情從略,重點是決議書裡的一段話: 被付懲戒人於XX地方法院檢察署雖未以律師名義受任為告訴代理人, 惟律師是否執行職務,應以社會客觀事實予以認定, 被付懲戒人既具有律師之資格, 且在檢察署執行當事人委託處理之相關法律事務, 實無異於未登錄法院執行律師業務, 初不因其係以普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訴訟而受影響, 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查中雖係以普通代理人名義代理訴訟, 亦難謂無牴觸前述律師法相關規定. 所以重點應該是"應以社會客觀事實予以認定", 覆審結果當然就維持原懲戒決議. 在下也曾經聽過很多前輩告知"不以律師名義代理", "不以律師名義發函"等變通方式, 甚至以前上課時也曾經聽老師說過,他在當律師的時候, 針對在未登錄地區執行業務之情況, 是以"某某某(律師章)"的方式,達成規避規定又彰顯自己律師身分的目的. 但是以這個決議書來看,這些做法目前都有可能會被懲戒. 敬供各位道長參酌~ ※ 引述《skysirius (加油)》之銘言: : 遇到問題要來跟各位道長請教 = v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62.154 推 skysirius:我當時看到的應該就是這份記錄 =V= 05/31 00:09 → skysirius:感謝各位道長積極分享 05/31 00:09 推 VVax:今年送的那本「律師懲戒案例選輯」裡有這個案例喔 完全一樣! 06/11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