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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來決定是否行使緘默權較宜 罪證已得認定有罪,最好不要行使緘默權,選擇坦承為佳 罪證不夠充分,但加上經驗法則推論得認定有罪時,同上 罪證具有瑕疵,兼之無法加上經驗法則據以推論有罪,行使緘默權最為有利 而罪證是否足夠與經驗法則如何運用於該類型案件 可以參考之前相關判決的論述來決定 不宜主觀片面執認罪證欠缺,以免權益自誤 ※ 引述《rebica (@@)》之銘言: : 我又來亂問問題了 : 想請教大家有建議被告使用緘默權的經驗嗎? 我還沒有過 : 突然想到很多案子是完全沒有積極證據 : 只有「被告(或共同被告)的前後矛盾共述」+「告訴人的指述」 : 就被判有罪了 這類案子屢見不鮮 不是這樣的,你誤會了 最高法院很明確地說過數次 告訴人證詞不得作為認定有罪之唯一證據,被告自白亦然 被告供述前後矛盾時,至少有一部分是為法院所採而與告訴人證詞大致相符 這樣才會得到有罪判決 若被告所述為A事實與B事實,告訴人則證稱C事實,仍不會得到有罪判決 : 這樣在某些類型的案子 很難有積極證據的案子 : 是不是乾脆從一開始就建議被告緘默 是最有利的? 不見得是這樣 間接證據若得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加持,幾乎等同於直接證據的證明力 建議還是多先查找同類型案件判決認定之論述理由 方能得知己方答辯理由是否容有矛盾之處或可能據以得到無罪心證 有兩種境況下的被告,最好保持緘默 一是沒有想清楚答辯邏輯,所持辯解與客觀證據諸多不符,那就不說不錯 二是前述罪證具有瑕疵而經驗法則無法使力的情形,但這一般無法達到起訴門檻 若欲行使緘默權,請從偵查階段即予不答 可免於決定緘默前所為陳述難以圓說的窘況 : 應該不會有人用「被告緘默」+「告訴人的指述」 就判有罪吧..... 不會,緘默為被告固有權利,不得以之作為不利認定 剩下告訴人證詞,無法成為認定有罪之唯一證據 不過,有時候被告會忽略其他證據,逕自誤認只有告訴人證詞為證 : 另外 如果實際操作緘默 會是什麼樣的樣子? : 檢察官一直問自己的 然後筆錄都打緘默嗎? : 還是大家都僵在那裡不說話 場面不是很尷尬? 倘若被告於該次庭期自人別訊問後便不予回答 書記官筆錄中會打上問題,並記載被告不答之意,如「被告不答」等語 幾個問題始終如此,檢察官便會問明被告是否行使緘默權 被告稱是之後,該次庭訊便告終止 併請注意者為,緘默權須以各庭期概括行使 亦即該次庭期拒絕回答任何問題方是,不得選擇性回答問題 如採選擇性回答,非屬緘默權之行使,法院自得將被告拒答之情採為裁判基礎 : 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分享一下使用緘默權的時機及情形 :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9.178
ioyrc:推一個! 07/09 21:13
Robbit1024:有空這兩位來LifeLaw回答問題一下嚕...呵呵 07/09 22:31
edison1003:推 07/10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