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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被訴共同傷害致死 然後所有律師急著跟我抗辯說被告們並無致死的犯意聯絡 你說這能不槓起來嗎 還說這是實務見解 我想這是律師實務吧 ※ 引述《johochula (就好笑A啦)》之銘言: : 法官很ooxx : 你也奈他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42.219
stackton:哪一行都有怪人,律師也是,法官也是。現在變成律師挑怪 07/02 07:43
stackton:法官的案例來幹譙,法官挑怪律師的案例來回擊。都幾歲的 07/02 07:44
stackton:人了,大家吵架還跟小孩子一樣。Orz 07/02 07:45
peterpark:這是...刑法上的重大發現 XD 07/02 07:53
Sunstein:我看不懂這篇跟討論串有何關連?想要發洩威風威風,可以 07/02 08:09
Sunstein:自己去弄個法官版來幹個爽。 07/02 08:09
johochula:您可能沒看清楚我的原文,就法律見解部分,律師本應不退讓 07/02 08:50
johochula:而且妳舉的例子 就是律師應該做的 1樓這不是怪律師好嗎 07/02 08:51
epoche:這有啥好槓的?若是可以成立的新見解,叫他論證;論不出來 07/02 09:18
epoche:就叫他閉嘴。本來法庭審理除了發現事實外,可能性再低也不 07/02 09:22
epoche:能排除新法律原理原則的發現與運用,不然幹嘛要有專業律師 07/02 09:24
epoche:與法官? 07/02 09:24
devlin:對不起,只憑本文的前兩句話,我不懂邏輯上為什麼是不可能 07/02 09:28
devlin:的,可以請哪位版友幫忙解釋一下嗎? 謝謝 07/02 09:28
Roawen:客觀推定主觀...多數檢察官或法官還是希望律師從客觀要件 07/02 09:31
Roawen:去作推翻主觀要件的論證吧? 僅在那邊抗辯無主觀犯意聯絡 07/02 09:32
Roawen:大概也沒辦法影響法官什麼心證.. 07/02 09:32
timetrave1er:沒當過律師..但傷害致死的致死不是不用犯意聯絡嗎? 07/02 10:55
timetrave1er:只要就致死部份有過失即可 無犯意聯絡的抗辯似乎並無 07/02 10:56
timetrave1er:重要性 會不會有點防禦方向上的偏差? 07/02 10:58
ingridliu:推timetraveler大大!! XD 07/02 11:54
Snoopy1111:無犯意聯絡,所以不是共同正犯,是個別的單獨正犯? 07/02 12:23
Snoopy1111:好像真的沒有意義耶.... 07/02 12:24
Innnn:這有必要槓起來嗎?我以為法官只要聽審就好 07/02 12:35
johochula:這有必要槓起來嗎?我以為法官只要刮律師就好 07/02 12:43
zoonead:各行各業都有怪咖吧 07/02 12:50
kimkim:對照前面幾篇談的東西 這篇在這個討論串裡實在有點亂入 07/02 13:58
Fe1icitas:沒錯 開啟了亂入之門 後面越來越扯了 07/02 14:08
Anduril:推timetraveler ingridliu大大!! XD 07/02 16:01
ambiguous:懂這種基本問題也沒必要這麼囂張吧.... 07/02 16:10
ambiguous:不過是剛好遇到一個爛律師罷了 有必要以偏概全嗎?? 07/02 16:10
didadi:呵 致樓上 所以好幾位不懂這種基本問題的諸多推文者怎了? 07/02 16:15
tataima:傷害"致死"部份本來就是過失 過失犯無所謂犯意聯絡問題吧 07/02 16:48
tataima:某高分院愛打麻將的法官 不知受賄有分違背與不違背職務XD 07/02 16:52
Matsui:樓上你搞錯了,「致死」「致重傷」是客觀處罰條件, 07/02 21:43
Matsui:不是過失,無法犯意聯絡是因行為人對客觀處罰條件不需有認 07/02 21:44
Matsui:識,跟過失沒什麼關係..... 07/02 21:45
Matsui:樓上timetraveler見解亦屬誤解 07/02 21:46
tataima:傷害致死的"致死"是客觀處罰條件? 你要訓人也先翻翻書吧 07/02 21:52
ChandlerBing:他大概以為是聚眾鬥毆吧^^" 07/02 22:05
EHS:可能以為在解肇事逃逸吧 07/02 22:06
Matsui:SORRY我跟肇逃搞混了,抱歉抱歉 07/02 22:10
akikosuwanai:我來耍笨了,剛剛回去翻書,針對"致死"屬於過失這部分, 07/02 23:28
akikosuwanai:有少數說認'過失共同正犯'可成立,有犯意聯絡耶?? 07/02 23:30
akikosuwanai:不過通說不採.有點難以想像兩個過失犯如何具犯意聯絡 07/02 23:31
WangWoody:樓上講的似乎是陳子平老師的見解,書上是不是有例子 07/10 15:10
> -------------------------------------------------------------------------- < 作者: ICHBINMANN (我是我你是你)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閒聊] 開庭 時間: Thu Jul 2 13:24:09 2009 ※ 引述《didadi (林林總總拎拎走)》之銘言: : 所有被告被訴共同傷害致死 : 然後所有律師急著跟我抗辯說被告們並無致死的犯意聯絡 : 你說這能不槓起來嗎 : 還說這是實務見解 我想這是律師實務吧 或許這只是他表達上的問題 如果是我對於他們想要抗辯這種方向的內容 我會用共同正犯的過剩(或稱共同正犯的逾越處理) 事實上我上訴第三審曾以這種理由發回來過 有時會槓起來 或許只是你沒看清楚他想要表達的 或他想要表達的意思弄錯了名詞 很多時後法官跟律師槓起來 無關你見解是是否正確 而是你見解或看法跟他不一樣 你就不正確 這才是令人不滿的地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48.11
didadi:.........你大概沒看清楚第三審判決書或是我的敘述 07/02 16:06
ICHBINMANN:應該還好吧 一群人原本可能有傷害的謀意 但你只扁了 07/02 23:49
ICHBINMANN:幾拳 然後就沒做了 其他人繼續扁 然後扁到死 07/02 23:50
ICHBINMANN:這樣你沒辦法說這是共同正犯的過剩 很怪吧 07/02 23:50
ICHBINMANN:就是一群人都互相推責任而以阿 有很怪嘛 07/02 23:51
ICHBINMANN:傷害有犯意聯絡 但其他的部分 超出我犯意的範圍阿 07/02 23:53
ICHBINMANN:可能只是表達有問題 才會說致死部分沒有犯意聯絡吧 07/02 23:58
ICHBINMANN:還是你認為這世界上沒有所謂共同正犯的過剩呢 07/02 23:59
ICHBINMANN:我打手 而且只打幾下便停了 其他人一直狂打 07/03 00:07
ICHBINMANN:有可能過剩吧 我有點不解你認為不可能的點在哪ㄟ 07/03 00:07
ICHBINMANN:傷害致死的共同正犯固然對致死部分無須犯意聯絡 07/03 00:09
ICHBINMANN:但共同正犯的過剩 跟對致死有無犯意聯絡 根本無關 07/03 00:10
didadi:看來你還是不懂傷害致死的主觀犯意範圍 07/03 06:30
didadi:你以為這是被訴殺人嗎 07/03 07:47
ICHBINMANN:台灣高等法院93上訴2988 就是我說的情形 07/03 09:31
jorda:91台上50號判例: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 07/03 18:20
jorda: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 07/03 18:20
jorda:,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 07/03 18:20
jorda: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07/03 18:20
ICHBINMANN:我對結果加重犯不用有犯意聯絡並沒有不同意見阿 07/03 21:59
ICHBINMANN:你仔細看我提的情況跟那個判決 也許能理解我的想法 07/03 22:01
> -------------------------------------------------------------------------- < 作者: longsong (longsong)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閒聊] 開庭 時間: Thu Jul 2 13:50:52 2009 ※ 引述《didadi (林林總總拎拎走)》之銘言: : 所有被告被訴共同傷害致死 : 然後所有律師急著跟我抗辯說被告們並無致死的犯意聯絡 : 你說這能不槓起來嗎 : 還說這是實務見解 我想這是律師實務吧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6.142.219 : 推 Roawen:客觀推定主觀...多數檢察官或法官還是希望律師從客觀要件 07/02 09:31 : → Roawen:去作推翻主觀要件的論證吧? 僅在那邊抗辯無主觀犯意聯絡 07/02 09:32 : → Roawen:大概也沒辦法影響法官什麼心證.. 07/02 09:32 滴答滴檢座 美麗與智慧兼具 理論與實務皆通 代替月亮賞善罰惡 她的心境轉折應該沒有上面這位道長所想的那麼複雜... : 推 timetrave1er:沒當過律師..但傷害致死的致死不是不用犯意聯絡嗎? 07/02 10:55 : → timetrave1er:只要就致死部份有過失即可 無犯意聯絡的抗辯似乎並無 07/02 10:56 : → timetrave1er:重要性 會不會有點防禦方向上的偏差? 07/02 10:58 : 推 ingridliu:推timetraveler大大!! XD 07/02 11:54 : → Snoopy1111:無犯意聯絡,所以不是共同正犯,是個別的單獨正犯? 07/02 12:23 : → Snoopy1111:好像真的沒有意義耶.... 07/02 12:24 雖然刑法是離我遙遠一些些 但我想 t大說的應該就是正解了 檢座起訴複數被告共同傷害致死 係論複數被告有共同違犯傷害罪之故意並分擔傷害行為之實施 並發生致死之加重結果  就致死結果 被告雖有預見而未注意防止 仍係出於過失心態  既無致死故意 本無致死之犯意聯絡可言 (若有致死之犯意聯絡 那代誌就大條了) 再者 既論共同傷害致死 雖於致死之加重結果無犯意聯絡  仍屬共同正犯 而非個別的單獨正犯 雖然刑法是離我遙遠一些些 還是試著對症抓藥: 被告可否認有傷害行為 被告可否認有傷害故意 被告可否認彼此間有傷害的共同犯意聯絡 被告可否認彼此間有傷害的共同行為分擔 被告可否認伊能預見致死結果之發生 被告可否認伊有避免致死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 被告可否認其傷害行為與致死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被告可請求轉成污點證人:P ......... 等著去採購申訴調解前 略陳淺見如上 -- 可以讓我一起玩Wii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4.128
didadi:可以一起玩wii啊 不過你嘴巴太甜感覺有詐 XD 07/02 16:02
ichliebedich:本版禁止聯誼!!!!!!!!!! 07/02 20:55
JackeyChen:討論串要導向聯誼這邊了嗎 ?? XDD 07/02 20:56
ChandlerBing:二樓ID我本來很想要的說 @@ 07/02 21:43
nel624:那就來聯誼吧 哈哈哈 07/02 22:21
watchmejoe:推2樓,禁止聯誼.... 07/02 23:13
zoonead:喔 我懂了 原來如此 太奧妙了!! 07/03 01:09
NoPTT:W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 07/06 20:36
> -------------------------------------------------------------------------- < 作者: armaniblues (armani)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閒聊] 開庭 時間: Sun Jul 12 01:23:42 2009 ※ 引述《didadi (林林總總拎拎走)》之銘言: : 所有被告被訴共同傷害致死 : 然後所有律師急著跟我抗辯說被告們並無致死的犯意聯絡 那表示有多位被告囉 如果是一個疏忽 可能真的是疏忽 多個疏忽呢? : 你說這能不槓起來嗎 槓起來才好呢 記得我打惡靈勢力時 每次一丟炸彈 紅紅的光就引來一堆殭屍 爭先恐後的去檢 有趣極了 : 還說這是實務見解 我想這是律師實務吧 didadi檢座 美麗與智慧兼具 我們最愛didadi了 : ※ 引述《johochula (就好笑A啦)》之銘言: : : 法官很ooxx : : 你也奈他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29.214
ChrisBear:感覺有問題... 07/12 01:40
kimkim:悟不出來 請樓下開示 07/12 02:16
tlnrs:第二段還蠻好笑的... 07/12 08:58
mattaus:全文全答非所問 是我中文太弱?還是此人表達能力有問題? 07/12 12:45
zoomsilence:樓上都那麼客氣? 07/12 13:00
BverwGE:4F道長好帥!! 07/12 16:41
didadi:我是看不太懂想表達的意思 不知有何指教 07/12 16:59
FengJian:是didadi法官吧 07/12 20:53
iamyashi:是告白版?我走錯了嗎? 07/13 00:43
> -------------------------------------------------------------------------- < 作者: armaniblues (armani)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閒聊] 開庭 時間: Sun Jul 12 18:03:04 2009 我就明說吧 如果是一位辯護律師搞錯 我認為很可能是用語不精確或疏忽 但多位被告辯護律師同時搞錯或疏忽的機率有多少呢? 這個問題拿來問很多尚未考上的人 都答得出正確答案 管見以為 很可能是策略運用 簡單講就是 混淆焦點 爭取時間 至於爭取時間作啥呢? 有很多想像空間 就如本文 原本是討論法官開庭的態度 卻跑到這來 焦點就混淆了 殭屍本來要追我 結果我丟了一個炸彈 他們全都跑去撿了 炸了個粉身碎骨 至於為何最愛didadi呢? 答案就是 時間 ※ 引述《armaniblues (armani)》之銘言: : ※ 引述《didadi (林林總總拎拎走)》之銘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30.214
Roawen:最後三行算冷笑話嗎?? 07/12 18:07
mattaus:1.律師辯護加重結果無犯意聯絡,能為被告爭取什麼時間? 07/12 20:01
ChrisBear:我猜是混淆didadi的焦點...... 07/12 21:01
FengJian:我猜是訴訟時間,以延緩裁判確定後的執行。 07/12 21:07
didadi:呵 你想多了 這只是一句話丟回去的時間 07/12 21:18
didadi:我自認職權色彩超重 不會影響審判步調 不過仍然謝謝你 07/12 21:18
johochula:模糊焦點的目的在於/........../?????????/ 07/12 22:50
armaniblues:其實是個人吸引didadi注意的焦點XD 07/12 23:17
iamyashi:原PO的文章內容好像離題吼?怎麼有點看不懂! 07/13 00:42
amurorei:也算是回應didadi吧,哈哈 07/13 11:59
tlnrs:應該推"在一起嗎"? 樓下說說看... 07/13 14:09
SoloHomerun:在一起,在一起,在一起。(誤) 07/13 15:28
jjoy88:偶也想跟格格告白 >///< 07/15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