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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板上道長有沒有遇過類似情況 被告以詐術(電腦技術方面)使銀行陸陸續續轉出新台幣 得利2700萬 刑法339-3 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銀行法125-3 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 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 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被告以一行為被起訴這兩條罪名 主要問題在於:犯刑法339-3和銀行法125-3的構成要件幾乎完全一樣(就本案件而言) 但本件被告得利2700萬跟銀行法125-3的一億元有落差 銀行法125-3的刑期比刑法339-3的刑期還要重 請問本件被告會構成銀行法125-3嗎? 如果構成,該如何競合呢? 我的想法是:被告犯罪所得只達2700萬應該不構成銀行法125-3 請問板上道長可以解答咩?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1
BEAKLIN:是否有其他共犯 所以合計的不法利益超過一億元? 09/11 11:51
Doggs:沒有耶 單獨正犯 09/11 13:03
marxo10926:我記得是不是有判例就在講一樓的問題? 09/11 22:10
colinton:我認為銀行法125-3應該是在金額超過一億元才會適用。 09/11 23:41
ikehunting:起訴書是不是在講125-3未遂啊? 09/13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