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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為被害人,很多時候主觀的感受會蒙蔽你的判斷 既然你po了他經手的案件字號,我就好奇地查了 首先,第四位律師沒你想像中的那麼高戰鬥值,我想點到即止就可以 至少在這幾件案件其中幾件,他的存在可能使得所辯護的被告被判較重了些 這些是要很了解實務運作的人才看得出來,不是原判決撤銷就是勝利 知識分子誠有無形的社會責任在 但能作主接案與否的律師,不見得是那個出來面對訴訟的律師 即便自己能決定接案與否,律師只是平凡人,絕對利益考量優先者為多 有些案件中,律師給了當事人很大幫助,也有些案件,律師會使當事人被判更重 箇中緣由我無法明說,我能說的是,刑事案件確實會有這樣的現象 你要知道,真正做出Yes/No決定的人,必是當事人 當事人可能要求律師做什麼,律師可能說服當事人做什麼 不過總該歸責於付了律師費可以說話有聲的那位,便會在刑罰效果上自負其責 他們這方如此做出的訴訟戰略或答辯,非出於理性的部分 肯定在時間、勞力、費用這三者之一或三者全中有所犧牲而不見得自知 所謂的律師倫理,以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內容來說 主要建立於律師與當事人間的互動關係 規範有關律師與社會責任的互動關係者 仍是植基於可能影響律師與當事人間的互動關係為念 每個人都是自私的,不需要提高標準要求他人體察自己關懷社會 將心神耗在感慨他人的自利立場更是於事無補 你的案件很簡單,不用介意太多華而不實的漫天辯解 有沒有過失、有沒有因果關係,都是無法黑白顛倒的 如果對方敗了,律師只是可能導致他被判重一點 如果對方勝了,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跟有無委任律師沒啥關係 你是被害人,刑事案件中只要做幾件事就夠了: 1.排除可能認定你與有過失的部分 2.提供歷次診斷證明 3.書狀敘明你所受痛苦及損失 4.書狀敘明對方歷來和解展現誠意與否 其他什麼法律規定、法條論述做了無益,坦白說還可能產生對你不好的印象 聽或不聽在你,我能明白有些人不真正理解稍微放手會得到更多的實務真義 ※ 引述《jjoy88 (啾啾阿曼尼)》之銘言: : 人生第一次打官司,上法院。 : 我只是平凡的鄉民,也是車禍受害者。 : 也給對方多次的和解與善意,但..... : 被迫在刑事法庭上與被告和四位律師鑿戰攻防(刑事庭我沒請律師) : 自己看著刑法、刑事訴訟法與各種學說與實務見解與判例,自己慢慢寫狀紙。 : 也常來貴版上看律師們的見解與生態。 : 在攻防過程中,第四位律師等級很高,背景資歷人脈一流,戰鬥值數破萬。 : 案號: : 九十八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六號----台灣高等法院 :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一號--最高法院 : 九十八年度交聲再字第一三號----台灣高等法院 : (我很猶豫,把案號公佈在網路上會造成多大的影響與自己的隱私) : 在九十八年度交聲再字第一三號,我看了被告律師(第四位)的主張, : 我看了非常的心寒O_Q : 攻擊非常犀利,刀刀見骨(我的觀點是-他黑的都可以講成白的了....), : 連台北市議會的權力結構都動用上了。 : 不可否認的是, : 那律師的訴訟技巧、攻防技巧都非常的高明, : 在法庭上擁有過人的氣勢與從容不迫的存在感。 : 他之前25年資歷都是在捍衛台灣的法律與正義。 : 而我之前所遇到前三位之被告辯護律師資歷也不遑多讓。 : 於是, : 我產了一個疑問? : 到底律師的功用是什麼?律師的責任與義務是什麼?律師的倫理是什麼? : 自恃法律的專業與訴訟技巧與被告游走法律邊緣的想法,讓戰情無限的擴大? : 給了非常多次的和解機會,連談都不談,價碼也不開。 : 還被辯護律師嗆這是被告的權利.... : 我的判斷,那律師已經拘泥於勝敗訴之間的憤怒了。 : 還是真正的想解決問題的律師,是讓兩照雙方儘量搓湯圓, : 達成和解共識與誠心的道歉,也撫慰了受害者的身心傷痛,也讓被告避免刑責。 : 搞不好在偵查庭就得到緩起訴了,但,搞成這樣.... : 阿,我曾經在一審法庭上被辯護律師搞到情緒崩潰和哭泣, : (從警訊、偵查、一、二審都在聽被告與辯護律師的─"自我表達"這詞彙好了...) : 經保全程序取的資料,我也知道被告與被告公司資產、房子土地,全都是上千萬到億的。 : 如果加上被告之判刑期工作損失、刑民律師費、之後的民庭裁判訴訟費, : 絕對會超過百萬以上的花費(民庭還沒開打)。 : 以上種種讓我感概萬千.... : 到底律師是否擁有自我選擇權,想接什麼樣的案子,想怎樣解決問題? : 是優雅高貴人人稱羨的社會地位,還是案牘勞形寫狀接案被操到爆。 : --- : PS.1我受的傷比初步醫療驗傷單證明還嚴重多了,是腦部與頸椎部受傷, : 現在在等醫療鑑定等級,我會像小強一樣努力的復建與活下去的。 : ps.2至於○○○路XXX路口,簡單來說就是在小馬家的正門口我被撞飛了... : 所以人證物證等級都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9.168
didadi:民事訴訟部分,最好不要另外提起,直接在刑庭提起附民為上 05/28 07:30
mattaus:這是一篇值得m的好文。 05/28 10:38
zoonead:一樓人真好!! 05/28 11:48
laughgirl:如果實務真的如d大所說 身為律師 我覺得蠻悲哀的 05/28 17:23
jjoy88:謝謝你,這幾件是我與對照的攻防紀錄..之後我會先以謙卑的 05/28 18:39
jjoy88:態度談和解..不做激怒對照的行為言辭.在不行只好打民事了 05/28 18:41
amurorei:同一樓(原PO),建議在刑庭提起附帶請求民事賠償較好 05/28 21:28
pageloo:請問為什麼提附民為上?謝謝d大:) 05/29 15:26
zoonead:因為免繳訴訟費嗎? 05/29 16:12
didadi:可以節省訴訟上會耗的一些資源 包括裁判費及攻防主張 05/30 02:33
kea:原PO不用以"謙卑"談和解吧 除非原PO經濟狀況很急著取得賠償 05/30 14:46
bebraver:可以去翻翻邱聯恭老師或是姜世明老師的文章吧 05/30 20:09
bebraver:上面兩個老師是針對律師制度和倫理有所論述 05/30 20:10
ioyrc:好文 06/02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