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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侏儸紀化 2009-03-01 中國時報 【林鈺雄】 電影《侏儸紀公園》中,編排了斂財律師被凶猛暴龍活剝生吞的劇情,有報導 說美國觀眾起立鼓掌。我原先不解這種美式黑色幽默,最近看到扁案律師因擅 自公開他人偵訊錄影光碟,似乎就越來越懂了。 律師利用閱卷機會取得偵訊拷貝光碟,轉交平面或電子媒體公開以抨擊司法程 序,扁案並非始作俑者(馬案不也如此?)。事實上,自從司法院前幾年以內 規方式(無法律明文授權!),片面讓律師從法院取得複製光碟之後,就已開 啟了「選戰式訴訟」的潘朵拉盒蓋。 先從被告以外之人的語音及肖像人格權談起。猶如國際人權法院所一再宣示, 刑事訴訟要保障的,不僅是(其中一位)被告的人權而已,更要尊重其他訴訟 關係人(含證人/共犯證人)的隱私維護。尤其是非自願涉入程序的證人,本來 即是刑事訴訟的弱勢族群,依法有出庭、陳述且據實陳述的義務,不出庭陳述 將受拘提或罰鍰,若虛偽陳述將面臨偽證罪的徒刑威脅。此外,儘管以公權力 為後盾的作證錄影(含錄音),屬於對人格權的干預行為(這也是德國法庭通 常不錄影音的原因),惟台灣證人並無同意與否的選擇權。 合法忍受義務雖多,但也到此為止,然而,自從實務開啟潘朵拉盒蓋之後,任 何人一旦出庭作證,其影像以後不只是審判庭內的勘驗用途而已,還可能不期 成為廣播節目、電視新聞甚或You Tube的演出主角!而拜電腦網路科技之賜 ,受偵訊者被刻意剪輯播放的那一刻,無論是嚎啕大哭的影像或泣不成聲指述 ,都可能「化剎那為永恆」,如性愛光碟事件電子檔的複製流傳一樣,長存於 眾多無名氏硬碟,再也沒抹滅的可能。這不只是律師倫理喪失、律師懲戒制度 失能的問題而已,司法機關對於證人保護的始亂終棄,也是禍首。 其次,刻意剪輯影像而訴諸媒體公審的手段,特別容易造成妨礙司法公正的偏 見效應,誤導公眾以為看到客觀真相而斷章取義,這也正是審判雖然公開、可 以旁聽且容許報導,但我們在外國報紙上看不到開庭照片(至多僅有速描)、 讀不到開庭錄音譯文的原因(僅有報導),最近陳冠希事件在加拿大的開庭, 不正是如此?即便我們不顧人格權侵犯問題,只談被告防禦,也要顧及其他共 同被告同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如果縱容扁律如此作為,等於是逼迫其他律師 鋌而走險。試問能夠禁止利害相反的陳鎮慧律師,也來剪輯、公開一段足以操 縱公眾對扁反感的影像嗎?試想,如果其他所有律師都如法炮製,我們還需要 訴訟內的審判程序嗎? 憾事已成,制度補救可謂當務之急。鑑於錄影(音)措施本身及光碟等儲媒的 散播,對於人格權可能造成的重大侵犯,因此,如加拿大、澳洲、德國等國, 雖亦有容許偵訊錄影之法例,但其運用條件及錄製光碟的後續交付與使用,應 受嚴格限制。依德國法,僅在有保全證據必要的例外情形,始能對受偵訊證人 錄影,且證人有權拒絕法院將影音光碟交付給被告律師,此時,為了兼顧辯護 權與閱卷權保障,容許被告律師取得附具正確性擔保的書面全譯文。即便證人 同意交付光碟,也嚴格限定於「訴訟程序內」的勘驗用途,使用完畢後即應歸 還並銷毀,此外,為免散播濫用的危險,律師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光碟或轉交 給其他人,尤其禁止傳遞給商業媒體。律師若有違反者,將視情節而受懲戒或 除名,亦會被強制退場解除辯護角色,更甚者,律師自身還可能淪為民事損害 賠償(隱私被侵害者為原告)案件,以及刑事洩漏業務或妨害他人秘密犯罪的 被告。 刑事訴訟的進化成果,在於「把人當人」,包含所有參與程序的人。如果台灣 刑事訴訟的人權,不只是那些請得起鋌而走險律師之被告的人權而已,就必須 從制度面亡羊補牢。或者,我們只能指望魏德聖拍一部台灣版的《侏儸紀公園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50.144
goodrink:林師的譬喻一直都是很自嗨的 03/07 10:13
Stud:侏儸紀化? 看不懂 03/07 11:05
tlnrs:要期待法院交付的譯文毫無錯誤 絲毫不差簡直是緣木求魚... 03/07 11:25
tlnrs:一般都是先交錄影音光碟回去聽 有跟譯文不一樣的地方再爭執 03/07 11:26
tlnrs:但其實跟直接審理相牴觸 加上這次又是全國知名案件 沒辦法 03/07 11:27
setyoufree:要不要也把尤伯祥律師那篇也貼出來平衡比較一下? 03/07 14:03
marxo10926:所以樓上諸位覺得發生這種事沒有關係嗎? 03/07 17:36
Surely:我看是要撰稿費=.= 03/09 21:18
hotwingking:稿費即使1字1元 也不要二千塊吧 有那精神不如來寫狀紙 03/10 19:47
> -------------------------------------------------------------------------- < 作者: skysirius (加油)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新聞] 司法的侏儸紀化(中國時報-林鈺雄) 時間: Sat Mar 7 18:16:31 2009 這邊也貼一下持反面見解的尤伯祥大律師的文章 來源:民間司改會電子報第410期 ============================================ 司改心語 為了逃離侏羅紀,所以公開播放偵訊光碟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尤伯祥律師 陳前總統的辯護律師團稍早仿效馬總統特別費案的辯護律師,召開記者會,公開播放該案 的偵訊光碟,並據以主張該案有脅迫、利誘、筆錄未如實記載及未依法全程連續錄音、錄 影等刑事訴訟法所禁止之不正偵訊情事。 此舉引起了一些批評,質疑這種透過媒體播放錄音光碟的作法,侵害了偵訊者與被偵訊者 的隱私權,並且妨礙了司法公正,一時之間,呼籲立法禁止的聲浪似乎響徹雲霄(中國時 報2009年3月1日A10版所刊林鈺雄教授大作〈司法的侏羅紀化〉,博雅淹通,乃此中佳作 )。筆者誠恐一旦此議被認真看待,甚至成真,勢將扼殺司法改革乃至健全民主的生機, 特於此公共論壇敬表異議,俾供關心此事之公眾卓參: 為何偵訊過程要全程錄音錄影?兩個理由。 第一,為了防止偵訊者免使用刑求、脅迫、詐欺、利誘等不正偵訊方法,以全程連續錄音 、錄影嚇阻之。誠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米蘭達判決中所指出者,受偵訊者關在與世隔絕 的偵訊室裡,隻身面對龐大的國家追訴機器。方此密室,強弱極為懸殊,過程至為秘匿, 濫權的誘惑也就格外巨大(打你又如何?教唆偽證又怎樣?反正也沒人知道)。偵訊室內 的錄音、錄影,正如同不在場的公眾之眼,全程監督並嚇阻偵訊者的不正訊問。 第二,檢核偵訊筆錄的正確性。稍有訴訟經驗者均知,偵訊筆錄至今仍是刑事訴訟的兵家 必爭之地。然而,偵訊筆錄卻從來都是由偵訊者依己意記載對話要旨,既非逐字逐句記載 ,受偵訊者除了最後要不要簽名認帳外,對筆錄內容之形成也幾無影響力。當偵訊筆錄記 載的正確性在訴訟上引發爭議時,偵訊的影、音記錄便可用以確認筆錄的正確與否。由上 可知,錄音、錄影乃是公眾監督偵訊過程乃至偵訊成果(筆錄)的利器,先天上本即具有 向公眾開放的性格。 套用林鈺雄教授最喜歡引用的妙喻—潘朵拉的盒子,多少罪惡隱藏在權力黑箱作業的潘朵 拉盒蓋中!正因權力者最害怕、痛恨的,就是權力行使的黑盒子被掀開,攤在陽光下讓公 眾徹底檢視、監督,所以偵訊才要全程錄音、錄影,事後對偵訊過程乃至筆錄有爭議時, 要公開播放,以杜公眾疑慮。 如果我們承認良善的偵訊實務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值得公眾關注,則公眾難道無權透過偵 訊的錄音、錄影,知道有檢察官在偵查庭裡用三字經咆哮被告、用法律上根本不許可的緩 起訴騙取被告自白、甚至有警、調人員刑求被告、教唆被告或證人偽證?公眾若無透過媒 體知悉偵訊室內實況的權利,豈可能推動立法改革? 明乎此,則公開播放偵訊光碟,是否侵犯影(音)中人的隱私權?此一問題也就不難回答 。 偵訊室既是公權力行使的場域,其中發生之一切情事均應為公眾監督之目光所及,則身處 此一場域中人豈有隱私權可言?當檢察官用三字經罵人時,難道我們會因為場所是在不公 開之偵查庭,就允許他受隱私權保護?當警、調人員在偵訊室內進行刑求時,難道我們會 因為現場是偵訊室,就同意他躲在隱私權的保護傘後面,逃俾公眾的監督?當被告或證人 在偵訊室內與偵訊人員合謀誣攀他人的行為,又豈是隱私權保障的對象? 大法官在釋字第585號解釋的理由書中說,隱私權是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 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試問,在偵訊室或偵查庭內,有 何「個人生活秘密空間」或「個人資料」可言?指摘律師公開播放光碟將侵犯關係人隱私 權的說法,事實上是在「虛擬」一種根本不存在的隱私權。 申言之,若在記者會公開播放會侵犯隱私權,則在法庭公開播放,也會產生同樣的問題, 那麼以後法庭勘驗偵訊光碟時,是不是要一律秘密審判?為了保障偵訊室內「虛擬」的隱 私權,卻犧牲了「公開審判」此一法治國最基本的核心價值,是否值得?這或許是論者在 嘲笑律師之餘,必須深思的。偵訊者想方設法要逃避錄音、錄影的監督,正如水之就下, 乃權力行使之本質,但隱私權不應該成為其逃避監督的藉口。 林鈺雄教授的大作雖然引用了德國法的例子,作為其禁止律師對媒體播放偵訊光碟之主張 的張本,然而,德國的檢察官會在偵查庭用三字經辱罵當事人嗎?會以法律所不允許的緩 起訴處分詐取被告的自白嗎?德國的警察會教唆當事人偽證或虛偽陳述嗎?德國的審判實 務有像台灣這樣重視偵查筆錄嗎?若沒有具體斟酌以上疑問,恐怕不適合貿然引用德國的 立法例吧! 最後一個問題是,律師能否舉行記者會,公開播放偵訊光碟?這是律師能否在審判外對媒 體發表評論的問題。只要想到個案中的辯護人,往往是孤身對抗龐大的國家追訴機器,我 們就不難理解個別辯護人力量的微弱。若不訴諸公眾的理解與支持,辯護人幾乎無力對抗 控方甚或院方對其當事人不公平的對待。尤其在許多社會矚目案件裡,偵查不公開幾乎形 同虛設,當事人在起訴之前已被媒體審判定罪,辯護人為其當事人發表平衡性言論,更經 常是必要之舉。 美國律師協會的職業行為示範規則(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3.6 條規定,若他人的最近公開言論或報導可能嚴重損害當事人公平受審等權利,則辯護律師 為保護當事人之權利所需,可反制性地公開發表言論,正是上述思維的產物。當然,辯護 人必須為其所發表的反制性言論負責,而且因其專業形象對社會大眾有一定之公信力,必 須格外謹慎。 沒有人希望偵訊室或偵查庭成為弱肉強食的「侏羅記公園」。偵訊全程錄音、錄影,並於 必要時向公眾播放,正是為了使偵訊實務得以從侏羅紀進化到「把人當人」(請容筆者再 度引用林鈺雄教授的話)的現代法治國,筆者謹以此語作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85.214
hotwingking:歪曲的現象 導因歪曲的制度 任何正當的制度到台灣都會 03/07 19:50
hotwingking:變形 真是奇也怪哉的事?(!) 03/07 19:51
AKIYAMA:如果什麼都要訴諸公眾監督的話 偵查幹嘛不公開? 03/07 21:37
AKIYAMA:開放讓老百姓也去旁聽一下偵查庭不是很好? 03/07 21:37
zoonead:證人隱私權的保障用林老師自己的三階審查 好像也不用保障 03/07 22:08
hotwingking:偵查不公開是控方自己的事 不要被大陸法系想法制約你 03/07 23:04
hotwingking:身為國家機器的控方濫權起訴的情形太多了 是該思考朝 03/07 23:08
hotwingking:向陪審團制度 以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式邁進 03/07 23:09
hotwingking:台灣的司法奇蹟就是建立制度的人都找對自己有利的說法 03/07 23:10
hotwingking:偵訊筆錄可以咨意書寫 法官對證據採否可以不用理由 03/07 23:11
hotwingking:一句話人在屋簷下一言以蔽之 是不可思議的說法 03/07 23:12
hotwingking:不合理制度是 要你尊重制度的人自己也不當制度一回事 03/07 23:15
wang0309:不只德國,歐美國家會允許這種行為嗎? 03/07 23:50
wang0309:西方的當事人進行難道包括訴諸公眾、人民公審嗎? 03/07 23:54
absolution:偵查不公開不只是控方的事吧?! 03/08 10:53
hotwingking:那德國歐美國家的司法人員會像台灣這樣嘛? 要比較就徹 03/08 12:15
hotwingking:底一點比較! 你有聽過法官主導問話的嘛? 03/08 12:16
hotwingking:有聽過審判進行到三更半夜的嘛? 人權都踩在腳底了 03/08 12:17
hotwingking:再來 筆錄用節錄式 又卷證不併送 法官心證被都污染了 03/08 12:18
hotwingking:嚴格一點 法官甚至審判期間 連電視 雜誌都不能看! 03/08 12:18
hotwingking:你不覺得法官問話的那套 不就是電視新聞的報導? 03/08 12:19
hotwingking:究竟誰在主導審判呀? 這都是很嚴重的事情耶!? 03/08 12:19
didadi:我敢說陪審團制度放來臺灣 不到一年大家會痛慘 兩年會冤獄 03/08 14:15
Lectured:沒人說所以要陪審團吧? 03/08 16:01
Lectured:況且現在就沒有冤獄? 03/08 16:01
didadi:樓上沒有細看推文 況且我的意思是冤獄激增 囿於字數沒打 03/08 16:06
Lectured:ok, 非常抱歉 03/08 16:08
qoomii:偵查不公開什麼時候只是控方的事了?? 03/08 17:53
LYGO:蹲過司訓所後 還有多少法官講人權 自己都沒人權了(誤) XD 03/08 17:54
POPSTAR5566:司訓時真的應該安排讓學員去看守所住個幾天,體驗一下 03/08 18:37
hotwingking:主導偵查的控方 有把握就該起訴 而不是把人傳來套話 03/08 18:42
hotwingking:至於被告想對外亂發表什麼? 就得看是否引起法官反感 03/08 18:43
hotwingking:利益不利益就自己衡量 控方才會更珍惜自己出手的機會 03/08 18:43
hotwingking:憑什麼控方沒把握就可以亂出手? 而不用自負敗訴結果? 03/08 18:44
hotwingking:(現行法當然仍然是偵查不公開 但我要討論不在於此) 03/08 18:45
hotwingking:如果大家的思維還是繞在現行法打轉 也很難有什麼改變 03/08 18:47
hotwingking:法官跟檢方一起對付當事人的事情 仍然是進行式 03/08 18:47
hotwingking: (被告) 03/08 18:48
AKIYAMA:你講的那些缺點是大陸法系的缺點還是台灣的缺點? 03/08 19:42
AKIYAMA:每次看到這種當事人進行主義較先進的講法都會覺得莫名奇妙 03/08 19:43
AKIYAMA:就跟某些學者老是以為改採當事人進行或是什麼起訴狀一本 03/08 19:45
AKIYAMA:就是拯救台灣司法的萬靈丹一樣天真可笑 03/08 19:46
CrazyMarc:美派的樂觀……… 03/08 21:14
mattaus:沒經過實證的東西一切都是紙上談兵。 03/09 00:45
mattaus:德派學者也好,美派學者也好,都是想師法彼邦制度。 03/09 00:47
mattaus:但適不適合不是誰說了就算,沒試怎麼知道? 03/09 00:51
BverwGE:推樓上...學長你去哪邊度假了啊...XD 03/09 17:40
> -------------------------------------------------------------------------- < 作者: vongo (代訂美國賭城高級飯店)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新聞] 司法的侏儸紀化(中國時報-林鈺雄) 時間: Sun Mar 8 14:36:54 2009 個人不同意尤律師的主張, 剛好找到吳博士的文章,給大家順便參考一下 -- 公開光碟 誰還願作證? 2009-02-25 中國時報 【■吳巡龍】  今天起,台北地院連續三天大審陳水扁,扁律師團召開記者會在出庭前夕公開辜仲 諒、李界木、辜成允、陳鎮慧等人的訊問光碟內容,指控檢方教唆、串供,故意遺漏對扁 有利的陳述。憲法對證人及共同被告聲音、肖像等人格權保障成為扁案攻防的祭品,再一 次讓人對國內刑事訴訟的演出水準搖頭嘆息。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使被告充分獲取訴訟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賦予被告及辯護 人行使閱卷權。但閱卷權並非絕對權利,當被告閱卷權與社會公益或他人權益產生衝突時 ,法律應權衡雙方權益。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四七條、日本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可作參考 。立法例上閱卷權限縮方式包括主體限制(是否由律師代行)、時點限制(偵查程序能否 閱卷)、範圍限制(如為保護他人祕密所作限制)及行使方式限制(如是否准許偵查光碟 複製)。  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 攝影」。除非檢察官或被告以偵訊光碟作為證據,嚴格而言偵訊光碟通常非屬卷宗或證物 之一部分,但偵訊筆錄與光碟內容不符者,不符之部分應不得作為證據,若不准辯方檢閱 偵訊光碟,被告何能發現偵訊筆錄之瑕疵?故解釋上閱卷範圍宜及於擔保筆錄正確及程序 合法之偵訊光碟。  偵查中之訊問屬非公開之談話,偵訊錄音、錄影係為擔保偵訊筆錄之正確及程序之 合法。將非公開談話人之聲音、神情均加以完整存錄,偵訊光碟有些內容可能涉及他人隱 私祕密。有些證人只願提供證言供偵審之用,而不願對外界公開證言,若准許辯護人複製 偵訊光碟,將難以防範偵訊光碟於訴訟外被不當使用。  若律師、被告任意使用偵訊光碟於與訴訟準備無關的事項時,可能造成個人祕密的 洩漏、人格權受損,並將導致民眾對偵查及審判機關的不信賴,使原本就無作證意願的證 人更不願出庭協助國家發現真實。若辯方將其轉交地下電台散播,無論是斷章取義剪輯片 段來攻擊國家機關,甚或作為選舉造勢手段,此等非關訴訟的濫用危險極其明顯。  然而,法律又不能阻絕辯方接觸偵訊光碟,故應容許被告及辯護律師在閱卷室觀覽 全程偵訊光碟,若認為有違法不實部分,得向法院提出證據能力之意見或聲請勘驗光碟, 並以勘驗筆錄作為證據,但不許拷貝攜出。  刑事訴訟法規定閱卷行使方式僅限於「檢閱」、「抄錄」、「攝影」三種,並不及 於拷貝複製。應認為立法者權衡被告防禦權之充分保障與訴訟參與者人格權之保護,及避 免卷證外流不當影響司法機關的威信,僅容許辯護人以上開三種列舉方式取得卷證資料。 故實務上法院為方便被告行使防禦權,均准許辯護人影印偵查筆錄,但多認為辯護人並無 權利複製偵訊光碟,此與筆錄並不涉及訴訟參與者之聲音及肖像人格權不同。  持平而論,扁律師團策略係仿效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兩位政治領袖均是法律人,遇 到法律問題卻不在法庭解決,一再選擇訴諸群眾,讓人痛心。扁律師團聲請交付扁案偵訊 全部光碟,若逐一公布,將毀損證人和其他被告的社會形象,影響所及,以後除串通好之 證人外,不曉得有多少人還願意出庭說真話。  本件辯護人請求複製偵訊光碟,法院不應准許,即便法院作不當決定,檢察官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八八條之三,向法院聲明異議。奈何司法院錯誤制定複製光碟收費標準, 承審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均將錯就錯,扁律師團及特偵組檢察官成員均有筆者學生,希望 本文能略盡亡羊補牢之責。(作者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022500465,00.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44.210.48 > -------------------------------------------------------------------------- < 作者: Lectured (唉)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新聞] 司法的侏儸紀化(中國時報-林鈺雄) 時間: Sun Mar 8 16:00:33 2009 吳老師的文章隔天就有人回應: 觀點》公開偵訊光碟 有何不可? 2009-02-26 中國時報 【羅秉成】  近日扁案律師團召開記者會,公開播放該案證人或其他被告的偵訊錄影光碟, 藉此抨擊特偵組有製作筆錄不實的程序瑕疵,據以主張相關筆錄無證據能力,但此舉 卻引發部分檢察官及媒體撻伐。  依司法院訂頒之「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十九條規定:「律師閱卷…得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上開規定 呼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審判中律師閱卷權之規定,而此項資訊取得權是被告行使 訴訟防禦權的重要核心領域,雖非絕對不可加以禁止或限制,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與比例原則。扁案律師公開之相關偵訊光碟應該是先經法官許可拷貝複製,取得來源 的合法性並無問題。  值得討論的是:辯護人向法院拷貝取得的偵訊光碟該不該有使用上的限制?是 否應嚴格限於專供訴訟目的使用?辯護人若有不當使用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反對辯護人將偵訊光碟公開的部分理由,在於隱私權保護部分,固有相當的理 據,但若公開偵訊光碟的目的在於揭發執法人員的濫權行為(例如曾有檢察官當庭三 字經辱罵當事人的偵訊光碟遭公開播放),不一定與案件之訴訟目的有關,也可能對 影像中人的隱私權或人格權有負面影響。但基於抑制權力濫用的公益目的,禁止將此 見不得人的偵訊光碟公開,到底是在保護個人的隱私權,或在掩護違法濫權的公務員 ?  日本刑法第二八一條之五第二項禁止辯護人將複製之證據提供他人,限於「基 於對價關係而取得財產上之利益或其他利益之目的」;德國刑法第三五三D第三項非 僅適用於辯護律師而已,而是一般性的規定:「刑事訴訟…之起訴書或其他公文,在 未公開討論或在訴訟終結前,將其全部或其重要部分公布於眾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罰金」,類此立法嚴限公眾知的權利能否適合移植於我國,頗有疑問。  況且,所謂「訴訟目的外使用」是高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辯護律師將偵訊光 碟公開以凸顯筆錄不實之爭議,固係法院訴訟程序外的行為,但能謂與辯護律師捍衛 當事人權利之訴訟目的毫無關係?  一般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檢方通常早在起訴前就為被告開闢媒體戰場,辯 護律師往往被迫接招回應。訴訟的戰場最好別天真的以為只在法庭內,法庭外的訴訟 攻防辯護律師不能缺席,檢方又何嘗不是?  但辯護律師除堅守「當事人原則」的忠實義務外,是應獨立判斷其訴訟策略的 一舉一動可能的社會觀感及對其他人的負面影響,本件如果可以先聲請法院當庭勘驗 、播放有爭議的偵訊光碟,讓公開法庭將之公諸於世,或許是另一項避免不必要程序 衝突的選擇。不過,這齣法庭大戲的張力也將失色不少。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 然後今天王兆鵬老師(要強調是博士嗎?)也略有提及: 司法如棄兒 改革一拖再拖 * 2009-03-08 * 中國時報 * 【?王兆鵬】  論司法,馬英九總統與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實在太像了,這卻是台灣人的悲哀。  他們都曾被起訴而稱遭司法迫害;他們的辯護律師都曾將檢察官訊問證人筆錄公諸 媒體;他們都曾向人民傳達司法不可信的訊息;他們都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生,但當他 們當總統時,卻都對司法漠不關心。  所有的律師都知道,律師的戰場在法庭,但馬總統候選人與前陳總統成為被告時, 他們的律師都將主戰場自法庭轉移至媒體,向全民控訴檢察官是如何誘導證人、羅織 罪名,司法是如何迫害他們的。偵辦馬總統候選人的檢察官,為此憤而追訴馬的辯護 律師相關責任;特偵組檢察官與少數學者,最近也批評前陳總統的律師,認為其違法 公開證人訊問筆錄內容。  兩位先後任總統都是法律高材生,所聘律師也都是全國首選大律師,難道他們不知 道訴諸媒體,非但無助於訴訟,反而常激起審判法官的反感?為何他們仍如此抉擇? 明智或失策?他們的律師是否應受處罰?  這個問題有如早期農民帶著青菜、豬仔北上佔據凱達格蘭大道;又有如早期之民進 黨立法委員,霸佔立法院發言台,以肢體動作表達抗議。辛勤不語的農民,為何不護 田犁地,卻千里迢迢北上抗議?民選立委為何放棄議會協調,卻以斯文掃地的方式表 達意見?答案應該是:對既有體制不能發揮功效的徹底失望與絕望吧。若能知彼原因 ,即可明瞭兩位總統何以放棄法庭,而訴諸媒體。單純適用法條文字,農民與民進黨 委員,當然皆已違法;依法處罰農民及民進黨委員,只會加深人民對既有體制的厭惡 。處罰律師,亦復如此。  律師公布證人筆錄,是秋毫、是浮塵;司法的不可信,是輿薪、是勝義。國人的通 病是見秋毫而不見輿薪,逐浮塵而不求勝義。  藉律師公布證人筆錄,兩位先後任總統其實是想傳達:司法不公正、不可信。這一 點,兩位總統倒是相當成功,也喚起了許多人民的共識。人民早已對司法無太多信心 ,再加上偵訊光碟片的推波助瀾,兩位總統登高一呼,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如土崩瓦解 。根據中研院的最新調查,發現國內有百分之五十一的人不相信司法。司法的重要性 ,毋庸贅言,但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司法卻如此不受人民信賴,悲慟!  陳水扁哀鳴遭司法迫害,其多少應自負其責。畢竟執政八年,不見其好好改革司法 ,卻常見其以言語嘲弄或輕蔑之。撫今追昔,悔已晚矣。馬總統是在上任前遭「司法 迫害」的,但在判決無罪當總統後,竟對司法改革漠不關心,不可原諒。  台灣的司法問題,在於執政者對於司法議題既無遠見,也無智慧,又無魄力。執政 者常以為只要增加預算、增加司法人員,就算是對司法改革的支持。錯!大錯特錯! 執政者殫精竭慮傾全國資源,拚經濟,改造政府,那司法呢?司法首長提不出一套有 效的改革計畫,行政首長也不願意沾惹干涉司法之嫌,司法就任其自生自滅吧!殊不 知先進文明國家,都有設於總統或國會之下的司法改革委員會,長期監督司法議題或 擬議司法改革計畫。台灣呢?在民國八十八年李登輝時代曾轟轟烈烈舉辦了三天的全 國司法改革會議,弄出了一大堆決議。經過十年了,有那一個執政者關心這些決議是 否被執行?執行成效如何?是否應予修正?未來應如何?司法有如棄兒!  當兩位先後任總統都要人民不相信司法,而且有一半以上的人民已經不相信司法, 司法難道不需要改革嗎?馬總統要公務員如觀世音菩薩聞聲救苦,籲請馬總統毋須向 外探求,只要回憶當時遭「司法迫害」的心境,再思維無權無勢的蒼生百姓,幾可得 知非大刀闊斧改革司法,無以使人民相信司法。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4.109
kaky:要不要再分一下有沒得到被公佈的"當事人"同意與否? 03/09 00:58
kaky:熊公開熊熊的私房玉照跟鳥公開熊熊的私房玉照應該不太一樣吧 03/09 01:00
Lectured:這個..是說我要回嗎? 03/10 13:53
Surely:各自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因為雙方都想要勝訴 03/11 23:41
Surely:檢察官要勝訴才有好的考績才可以升遷 律師要勝訴才有傭金 03/11 23:42
Surely:馬總統說不定也是餘恨未消 說不定花了不少律師費 03/11 23:46
gadoma:樓上到底在說甚麼?律師要勝訴才有傭金?馬總統餘恨未消? 03/12 09:24
> -------------------------------------------------------------------------- < 作者: matt627 (大駿) 看板: Lawyer 標題: Re: [新聞] 司法的侏儸紀化(中國時報-林鈺雄) 時間: Mon Mar 16 00:18:49 2009 如果你是證人,你會希望自己作證的畫面被其他被告公開播送嗎? 如果律師質疑偵訊過程不合法,應該透過法庭勘驗的方式,去指出 檢方的錯誤,質疑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同樣可以保護他的被告。 至於庭訊的過程目前仍可由記者採訪播送,只是不會出現實際的畫面 (都是畫圖或文字敘述),以免造成證人或被告的二次傷害。這跟侵害 「公開審判」一點關係也沒有。除非尤律師這篇文章對公開審判的定 義是「全國放送」。 扁律師及扁辦公室把這些偵訊畫面播出來,只是希望除了「法官」以 外,「全國觀眾」都可以看到這些畫面。如此而已。但實際上對她的 當事人是否取得有利的判決,我認為一點幫助也沒有。但是沒辦法, 因為扁辦公室有其組織的自我存在價值,她現在有經費、有人員,她 必須作點什麼事,來彰顯組織存在的意義。 反倒是扁的律師,應該積極掌握訴訟主導權,不要被扁辦公室所左右 ,一再公佈偵訊光碟,因為律師至少就訴訟程序來說,有其高度的專 業性,不能儘受其他非專業人士的左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9.161
amurorei:我看是扁律跟扁辦都放棄一審了吧,所以訴諸輿論 03/16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