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欲造大乘法釋,略由三相應造其釋:
一者、由說緣起,
二者、由說從緣所生法相,
三者、由說語義。此中說緣起者,
如說:言熏習所生諸法,此從彼,異熟與轉識,更互為緣生。
緣起,在所知依分裡面有提到四緣,
分別自性緣起、分別愛非愛緣起、等無間緣、所緣緣。
由後面的「如說」那一段看起來,
這邊說的緣起,比較像是分別自性緣起,
也就是阿賴耶識的種子、異熟果識、與熏習的關係。
由緣起開始說,也就是「熏習」作用的部份,也就是在因上面說
由緣所生的法相,這些的法相也就是「種子」與「異熟果識」,也就是由果開始說。
這兩個是由現象面解說。
第三個是統說,然後解釋了現象之間的關係,
也就是「因」與「果」相互影響的作用。
復次,彼轉識相法,有相,有見,識為自性。
又彼以依處為相,遍計所執為相,法性為相,由此顯示三自性相。
如說:從有相,有見,應知彼三相。
這邊的彼是指阿賴耶識,轉識是其餘的七識。
這其餘七識相,有相,有見,
能受的是「見」,所受的是「相」,
例如,法為諸識「相」,用以意識是來「見」,
以這樣的意識來作分別,「似有」的一切識的自性由這樣生。
又在說阿賴耶識,以他起開始,轉遍計所執,或轉法性圓成實,
這邊就有了三種自性相。
舉例耳識,
用以耳識去「見」其所緣的多種聲「相」,
依這邊產生凡人遍計所執為「似有」的耳識,法性相為「空」,如說諸法空相。
《攝大乘論》所知相分一開始在安立如是諸識成唯識性時也有解說,
可以同時參照《瑜珈師地論》本地分中 五識身相應地 與 意地
來理解這邊所說得關係,這個有點複雜細膩。
復次,云何應釋彼相?
謂遍計所執相,於依他起相中實無所有;圓成實相於中實有。
由此二種非有及有,非得及得,未見已見真者同時。
謂於依他起自性中,無遍計所執故,有圓成實故。
於此轉時,若得彼即不得此,若得此即不得彼。
如說:依他所執無,成實於中有,故得及不得,其中二平等。
該怎麼解釋前面所說的相?
這邊由三自性開始,然後之中的非有及有,非得及得等等的解說,
是針對於「見」、「相」與三自性的拆解來講。
但這邊看起來,在「似有」與「空」之間的拆解與解說,似乎很像是「中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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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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