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rde (有為者,亦若是)》之銘言:
: 本款規定:
: 「〈二〉法律學系大學本科第三學年或第四學年學生,
: 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品行優良,熱心服務,
: 經社主任或指導委員推薦,由法律學院院長核定者。」
: 自條文文意觀之,
: 所謂平均成績似指:
: 「第三學年之學生前兩學年之平均成績,及
: 第四學年之學生前三學年之平均成績」。
: 將再向服務社指導老師確認後,另行公告。
: 有意入社者仍請先踴躍報名登記,
: 倘老師解釋標準更為嚴格,
: 再進行撤銷退社之手續。
: 又,申請入社時無須查驗成績單,
: 請確認成績符合標準,始辦理入社手續,並記得攜帶大頭照一張。
: 很抱歉造成大家的不便。
假設成績未到標準,
又有極高意願欲參加法律服務者,
應該可以適用服務細則修正草案第25條吧!
「雖非當週輪值面談服務之社員,或係畢業社員,
非社員之本校法律學系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及法律學研究所學生
或符合第六條規定之雙主修、輔系同學,亦得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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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