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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rde (有為者,亦若是)》之銘言: : 本款規定: : 「〈二〉法律學系大學本科第三學年或第四學年學生, : 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品行優良,熱心服務, : 經社主任或指導委員推薦,由法律學院院長核定者。」 : 自條文文意觀之, : 所謂平均成績似指: : 「第三學年之學生前兩學年之平均成績,及 : 第四學年之學生前三學年之平均成績」。 : 將再向服務社指導老師確認後,另行公告。 : 有意入社者仍請先踴躍報名登記, : 倘老師解釋標準更為嚴格, : 再進行撤銷退社之手續。 : 又,申請入社時無須查驗成績單, : 請確認成績符合標準,始辦理入社手續,並記得攜帶大頭照一張。 : 很抱歉造成大家的不便。 假設成績未到標準, 又有極高意願欲參加法律服務者, 應該可以適用服務細則修正草案第25條吧! 「雖非當週輪值面談服務之社員,或係畢業社員, 非社員之本校法律學系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及法律學研究所學生 或符合第六條規定之雙主修、輔系同學,亦得旁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