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上網填答教學意見調查者,享有下學期優先「選課分發」及利用電腦上網查
詢「本學期已送至之成績」的權利。來自:台大的"九十二學年度上學期教學意
見調查系統"
學習自由與大學自治皆屬憲法第十一條表見自由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對於此,於釋字三百八十號、四百五十號解釋亦有說明。而學習自由所保障之範
疇,除學生在其系所之限度內,得自由選擇其所欲學習之課程,此乃學習自由保
障所必須,而大學自治乃制度性保障,係保障大學在法律保障之內,能自由教學、
研究,不受法律之侵害。兩項權利皆係由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所導出。
而學習自由首重者,而得自語選擇其所欲學習之課程,而課程之選擇,因教
學、研究上之因素,不能達到人人盡善之地步,故而對於教授開課人數之限制,
乃屬正當,並未逾大學自治之範疇,亦為憲法所保障,只要其人數之限制符合比
例原則,則不得指為違憲。至於大學為達公平之目的,以選課系統作亂數分發,
亦與平等原則無違。
大學為了解學校教授之教學情形,所為之教學評鑑調查,性質上乃屬調查、
參考之用,並無行政內部之行政行為效果,即並不能以調查之結果為教授考績之
依據,縱若以之為依據,惟此一調查在目的、手段上並無強制力,不生任何強制
之效果,蓋強制力之產生,係因學生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始足當之,在此,學生
之學習自由與行政上調查之間,顯無作為義務課予學生。苟大學為促使學生多所
評鑑,以達其調查目的,自得以指導之形式,誘使學生行為,惟其手段與目的間,
以及與其相聯結之誘因之間,亦應遵守比例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否則其手
段即為違憲。
本案以作教學調查問卷為優先使用選課分發系統之手段,欲達到誘使學生為
問卷調查之目的,其手段與目的之間,一為行政內部調查,一為學生學習自由之
表現,雖大學有其自治權,惟此一行為顯然違背必要性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
則,而其對於使用此一系統之差別待遇竟以與目的不相干之手段為之,且對於學
習自由之差別待遇基準雖為中度審查基準,但其手段與目的間顯無實質關聯,亦
應為違反平等原則之認定,當屬無違。故而,本案對於學生使用選課系統之差別
待遇及以調查之方式欲達到與目的顯不相關之手段,因違反平等原則、必要性原
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應屬違憲。
鄙自知寫的不好,傖促之間,沒有多想,想到什麼寫什麼,希望看了之後,
各位憲法、行政法大德能惠予指正,或進而指明錯誤,使鄙人知其所誤,甚幸!
甚幸!
然,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我國並無因人民在權利救濟不及確定終局裁判
時,所得為之提起大法官解釋之情形,所以本案在還沒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前大概
就沒了吧…至於本案有無符合及時的權利救濟,即例外的可提起大法官解釋憲
法,因若不即時提起解釋,則不願參與調查之學生權利受損,且為立即之侵害,
不及時救濟恐有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故應許其提起救濟。詳細可參閱:輔大楊子
慧老師之文章。
聽說,東華也是採這個制度說…嗯嗯~~
我是覺得不妥,不知道會不會有人對這個制度產生疑問呢?…
不過,我想,會看到我的文章的人應該很少吧~~呵呵~~(駝鳥心態…)~~
呀!那…如果有什麼批評、建議、指教之處,可以跟我說哦!
小弟能得到各位大德的指教,就很感激了~~
呀!那,就先這樣了,筆法實在是很不純熟,對各位的眼睛真是一種折磨~~
非常抱歉呀~~希望各位先賢大德可以暫時包容一個笨笨的人吧~~拜託,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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