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pfan:遲到的部份把12:35打成13:35啦~ 09/25 23:18
※ 編輯: tinwei1227 來自: 140.112.211.114 (09/26 00:06)
→ tinwei1227:這樣應該意思比較清楚了吧? 09/26 00:08
推 jaron0620:我那時候也想說1335才算遲到 那誰還要去打掃呢XDD 09/26 09:05
摘錄
與考核有關之重要服務細則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服務社服務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服務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根據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服務社(以下
簡稱本社)章程第八條訂定之。
第三章 服務
第二節 出缺席考核
第十一條
各組幹部、解答小組組長因故不能出席者,應直接總幹事請假,其他
社員請假一律至社辦辦理。
第十二條
I 社員自行或由他人代為辦理請假者,應於服務當日十二時三十前前至
社辦公布欄填寫請假單
II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請假者,除臨時有重大狀況,並於服務後一週向考核
釋名者外,概以缺席論。
第十三條
I 社員不克參加第十條各款所定活動而辦理請假者,如在同一學期內次數達
應缺席數之二分之一時,以自願退社論。但如因上課、參加學校或國家考試
或其他各別事由,經總幹事經社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社員於服務完畢前
先行離開者,為早退;面談服務如於十六時前早退者,視為請假。
II 遲到或早退達兩次者,以請假一次論。
III 社員無故缺席次數在同一學期內三次者,以退社論。
第三節 識別證
第十五條
應配戴而未配帶識別證者,視為遲到。
※ 編輯: tinwei1227 來自: 140.112.211.114 (12/15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