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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 法律服務社考核規則 一.簽到 1.簽到: 服務社員應於服務日 13:00 出席並於考核發放之點名條上簽到。 但輪值打掃或掛號者,應於 12:30 出席向內務簽到,並於服務時向考核簽到。 2.遲到: 遲到者,酌量影響期末成績。 輪值打掃或掛號,無正當理由,於 12:35 仍未向內務簽到者,以遲到論。 3.缺席: 無正當理由,於 14:00 仍未簽到者,以缺席論。 4.強制退社(當掉): 學期末,由指導老師衡量全學期之病假、事假、遲到、缺席情形,決定是否強制退社。 二.請假 5.請假事由之種類: 1)事假。 2)病假。 3)與他組同學換週服務。 4)公假。指因下列事由而請的假: a.參加研究所考試、國家考試等重大考試。 b.出席由台大開設,於週六上課之課程,例如台灣地質探索。 c.其他經指導老師、總幹事以及考核,認為適當之事由。 6.請假之評價: 除病假、公假,請假將影響期末成績。換組服務或經補做者不在此限。 前項病假、公假應附證明,否則以事假論。 未請假而缺席者,加重扣分。 (請要請假的同學盡量優先考慮與他組同學換週服務。) 7.請假之方式: 在該次服務當週,登記於法律服務社辦(1707)門口白板之請假單。 無法親自前往登記請假者,得委託他人代理登記請假。 8.請假者之適格: 未修習「法律實習」課程,又不欲申請服務證明者,無須請假。 9.銷假: 於單週服務請假者,得於雙週補作服務;於雙週服務請假者,得於單週補作服務。 補作一次服務,得抵銷一次請假。 三 考核結果之公告 10.每週考核結果之公告: 每週出缺席之情形,最早於每週服務結束時,最晚於每次服務之下週一中午,公佈於法 服社辦(1707)門口白板之考核表。 11.每週考核結果之異議: 不服當週考核之結果者,請本人親自向製表之考核提出異議。 未經授權,不得私自塗改考核紀錄,違者依原考核紀錄,並陳報教授酌以加重扣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14 ※ 編輯: tinwei1227 來自: 140.112.211.114 (09/25 16:48)
hpfan:遲到的部份把12:35打成13:35啦~ 09/25 23:18
※ 編輯: tinwei1227 來自: 140.112.211.114 (09/26 00:06)
tinwei1227:這樣應該意思比較清楚了吧? 09/26 00:08
jaron0620:我那時候也想說1335才算遲到 那誰還要去打掃呢XDD 09/26 09:05
摘錄 與考核有關之重要服務細則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服務社服務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服務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根據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服務社(以下 簡稱本社)章程第八條訂定之。 第三章 服務 第二節 出缺席考核 第十一條 各組幹部、解答小組組長因故不能出席者,應直接總幹事請假,其他 社員請假一律至社辦辦理。 第十二條 I 社員自行或由他人代為辦理請假者,應於服務當日十二時三十前前至 社辦公布欄填寫請假單 II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請假者,除臨時有重大狀況,並於服務後一週向考核 釋名者外,概以缺席論。 第十三條 I 社員不克參加第十條各款所定活動而辦理請假者,如在同一學期內次數達 應缺席數之二分之一時,以自願退社論。但如因上課、參加學校或國家考試 或其他各別事由,經總幹事經社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社員於服務完畢前 先行離開者,為早退;面談服務如於十六時前早退者,視為請假。 II 遲到或早退達兩次者,以請假一次論。 III 社員無故缺席次數在同一學期內三次者,以退社論。 第三節 識別證 第十五條 應配戴而未配帶識別證者,視為遲到。 ※ 編輯: tinwei1227 來自: 140.112.211.114 (12/15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