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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票據法中11條 與16條 有個矛盾我不解 票據的改寫 不得改寫金額 可是票據的變造 卻又未明列此項 為何立法時會出現此矛盾 若因此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又是為何? 另外若有權者在交付前所為 稱改寫 交付後 及非有權人 而無權人所為 稱變造 但何以無權人能夠變造票據金額 有權人卻無法改寫票據金額? 無權人比有權人權力更大? 另外在變造及改寫後 雙方各需付什麼法律責任? 以及實務上發生時 無法確認票據遭變造或改寫時 該如何作為判定標準 謝謝解惑 但是我對法律常識條文了解並不深 希望能見諒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59.189.33
hsuans:麻煩您到法律版去發問謝謝。 推 61.222.144.148 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