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Accounting 看板]
作者: Zuyi (喔耶耶) 看板: Accounting
標題: [閒聊] 記帳士法成立
時間: Sat Sep 18 16:22:31 2004
記帳士法順利三讀,回歸證照制度
(2004/5/14)
記帳人員爭取執業權益有成,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記帳士法,明定經記帳士考試合格者得依法領有證書,並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記帳及報稅業務,現有已執業三年以上的記帳人員,在未通過考試取得證照前,須每年接受二十四小時專業課程,並經正式登錄後才能繼續執業。
法條中也規定,記帳士除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外,同時不得未經委託人許可,洩露業務機密,甚或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同時記帳士如因懈怠或疏忽,導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害時,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立法院院會今天順利通過爭議日久的記帳士法,原先成為各方爭議焦點的名稱,也正式由「報稅代理人」改為「記帳士」,同時主管單位也確定是財政部。
法條中規定,記帳士執行業務前必須向主管機關進行登錄,同時業務上曾犯詐、欺侵,受一年以上刑之宣告者,以及受禁治產、破產處分尚未撤銷者,均不得擔任記帳士。此外,曾任稅務人員者,自離職之起三年,不得在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執行記帳士業務。
至於記帳士的職務範圍,法條中則規定,記帳士得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受理稅務諮詢事項;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與報稅有關事項。但不包括辦理各項稅捐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中央社台北2004年5月2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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