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ngdewei ( 恩恩!!)》之銘言:
: 讀了很久,感覺有點疑惑,
: 賣出賣權的交易人收取買方之權利金之後,當賣權的買方要行使賣出的權力時,
^^^^^^^^^^^^^^^^ ^^^^^^^^^^
稱作"甲方" 稱做"乙方"
: 必須盡買入該標的物之義務。
: 看不太懂這句話在說什麼。
: 煩請各位板友解釋一下,當然越詳細越好啦,謝謝。
當"甲方"將賣權賣給"乙方" 乙方會支付給甲方賣權之權利金
當"乙方"要行使賣權時 並不是直接賺取差價*選擇權股數
而是必須進行2個動作 1:買進該股(用市價買進)
2:賣出該股(用賣權上給予之價格賣出)
通常會行使賣權是指市價低於賣權價格
EX:市價25.00
賣權價格30.00
則賣權價格大於市價....這時賣權才有行使價值
乙方執行動作 1: 買進1000股
25.00*1000=25000
執行動作 2: 賣出1000股
30.00*1000=30000
1&2的動作執行完畢
也就是"盡買入該標的物之義務"
第一次在這個板回文,不太好意思,最近剛上完中會17章投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若有錯誤請給予糾正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203